《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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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主席:

首先,我要申報,我擁有物業,亦擁有物業顧問公司,可能從事物業買賣。

主席,面對樓市過熱,政府近年多次出招遏抑樓市,包括早前通過俗稱「雙辣招」的加強版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以及今日恢復二讀辯論的雙倍從價印花稅,目的是要冷卻樓市、打擊炒風,並希望能夠優先照顧港人置業需要。我理解亦支持政府在「非常時期」推出這些短期的「非常措施」管理需求,藉此調整一下已進入不健康發展狀況的樓市的同時,亦可給予政府一些時間,透過加快增加住宅單位供應,令市場重回正軌,持續健康地發展。所以,我是支持《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及三讀。

條例草案委員會在過去1年多召開近20次會議,包括與政府官員討論和聽取公眾意見。我相信,提高從價印花稅,令交易成本大增,對於冷卻樓市有一定的效果。但在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期間,我發現有不少細節問題,政府需要再加考慮和研究。

主席,政府推出雙倍從價印花稅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是希望優先照顧港人需要,特別是首次置業和換樓買家,所以條例草案提供了一些有條件的豁免及退稅安排,但同時亦衍生出不少問題,而其中一個我關注的問題,是政府為「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的退稅機制,以6個月為換樓期限是否足夠?應否將有關時限延長至9個月或更長時間呢?另外, 6個月時限的計算方法是否又能照顧到購買樓花的換樓市民需要呢?

對於只持有一個住宅單位的換樓人士,條例草案容許他們在購入新單位6個月內出售或轉讓其原有住宅物業,便可就新購買的住宅物業申請退回部分從價印花稅稅款的安排,我相信,對於透過購買樓花的換樓市民而言,6個月時限肯定不足夠。由於政府現時批准樓花預售期最早為30個月,而條例草案所訂的6個月換樓期,明顯是未有顧及購買樓花換樓市民的需要,對他們是有欠公允!所以,我在今年3月底曾向法案委員會提出修正案,建議為樓花物業買家訂立退回部分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由他們在新購樓花物業落成6個月內訂立買賣協議或適用文書,將原物業處置或轉讓他人,便可在新物業的售賣轉易契日期起計2年內,向稅務局局長申請退回部分從價印花稅稅款。

主席,我相信政府是從善如流,聽取了我和部分議員的意見,所以在5月中建議提出修正案,對條例草案現行安排下的6個月時限的計算方法作出調整,由從新購物業的買賣協議日期開始計算,改為從新購物業的售賣轉易契日期開始計算,並建議容許在簽立原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或在簽立新購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2年內,提出申請以退回部分從價印花稅稅款。我是歡迎和支持政府提出有關的修正案,亦因為該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回應和採納了我的意見,所以我最後決定撤回我原先提出的修正案。

此外,我留意到,在現有的條例草案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首次購置住宅物業時,可獲豁免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但如果該單位是連同泊車位一併出售購買,那又是否符合首置住宅單位的定義呢?泊車位是否可以獲得豁免繳交雙倍從價印花稅呢?如果泊車位可獲豁免,有否數量限制?如果地契沒有訂明泊車位必須售予住宅單位業主,或者發展商在出售住宅單位時,並沒有將泊車位一併出售,而是將泊車位分拆出來,留待日後才讓單位業主購買,這些情況又是否有其他安排和處理呢?我和其他議員都有在法案委員會上提出有關問題,政府所提的修訂案亦有就有關問題作出了交代和回應。

主席,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是,根據條例草案,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以單一份文書取得多於一個住宅單位,該文書中涵蓋的所有住宅物業均被視作涉及單一項交易,政府只會按舊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有部分委員認為,有關豁免安排容易被濫用,所以希望政府收緊有關限制,規定單一份文書中只有一個住宅物業可獲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我同意政府的解釋指,如果將同一份文書中第二項及其後各項住宅物業單位納入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將會令情況變得複雜,產生不少問題,對徵收印花稅沿用多時的基礎會產生莫大的影響。況且,在實施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措施後,任何人即使能夠以單一份文書取得多於一個住宅物業而無需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始終亦逃避不了因短期投機炒賣而須繳交「雙辣招」的額外印花稅,令成本大增。

再者,市場上的收購重建活動,往往涉及一份文書涵蓋購入多個住宅物業單位,雖然有關交易較少以個人名義進行,但在鼓勵和不窒礙收購重建活動進行的大前提下,我認為,政府對單一份文書中涵蓋的有關住宅單位物業,只按舊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做法是恰當的。

主席,對於有委員反對政府就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雙倍從價印花稅,並建議就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非住宅物業設立退稅機制,我在今年初審議及討論《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時,亦有就應否讓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於購入物業一定時限後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表達意見。雖然我認同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購入物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應該獲得退稅,亦理解提出反對的委員的主要原因,是不希望雙倍從價印花稅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帶來額外的成本負擔。但政府的擔心亦不無道理,尤其有關豁免會否助長非住宅物業的投機活動,令需求管理措施對冷卻樓市的效應大減;況且,要界定和證明買家所持有的公司是否自用,確實存在不少困難,3年期限亦可能太短,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不為「公司」提供豁免或退回稅款機制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必須再三強調,這些「非常時期」的短期措施,實施時間應越短越好,以免對香港奉行自由市場的原則,造成長遠的影響和傷害。

主席,無論是之前討論的「雙辣招」,抑或今日立法會上討論的雙倍從價印花稅,不少人都會認為,政府應該就這些對自由市場造成一定影響的需求管理措施訂立日落條款。正如我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三讀時發言所講,我們沒有水晶球,不可能揣測市場變化和各種外圍因素,所以我們不應該設定一個硬性的「撤招」日期;不過我始終不明白,為何政府到今天都只是強調,會密切監察物業市場的情況,適時對有關措施作出調整,而不會為「撤招」訂下客觀指標,以免令投資者對物業市場失去信心,不利海外資金流入,在這方面我是感到失望。但無論如何,我希望政府就有關需求管理措施能夠定期檢討,因應實施情況,調整或採取適切措施以回應市場的變化。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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