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去年在台灣發生的香港少女「一屍兩命」慘案,凸顯香港與台灣等多個有密切交往的司法管轄區,都未有簽訂任何逃犯移交協議的問題。
港府為堵塞漏洞,建議修訂現行《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以個別個案的方式,與台灣及內地等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司法區進行逃犯移交安排,目的是為嚴重罪行的受害人及其家屬討回公道,令干犯嚴重罪行的罪犯得以繩之於法,並予以嚴懲。
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出名獨立、公正和透明度高,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香港人的法治和守法精神亦一向不俗,明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是去到香港以外的地區,都要尊重和遵守當地的法律,不應該抱有一種心態,以為在某個地方違法、犯事後,出境回到香港就不需要負責。
再者,現行《逃犯條例》與港府的修例建議,在人權及司法程序方面亦有很大保障,例如只有在兩地都被視作罪行的行為才可啟動移交程序、政治罪行不得引渡等。而行政當局僅有權啟動相關程序,警方能否作出拘捕、扣押、以至最終引渡有關疑犯,每一個步驟都有法庭獨立把關。期間疑犯有權提出上訴、司法覆核及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可委聘律師和申請法援。所以有關修例原則是不應該反對的。
然而,由於內地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有別於香港,加上反對派不斷在香港以至國際社會製造白色恐怖,將修例建議妖魔化,講到一旦通過實施,香港就沒有人權自由,沒有司法保障,任何香港居民、以至是到香港旅遊的台灣及海外旅客,都隨時會被任意引渡回內地受審,引起部分市民以至海內外人士疑慮,但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那麼脆弱呢?
對於部分在改革開放初期,內地的法制及稅制尚未健全、在執行和審查方面尚未成熟、有關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的規範尚未建立的時候,就已經到內地投資的人士,他們擔心會否因為自己在十幾二十年前做出的行為,而在有關修例建議通過後遭到追究和引渡。因此有人就建議應將某些性質較為輕微的商業及經濟罪行,剔除於可移交嘅範圍之外。
他們指出,現時香港與多個海外司法區簽訂的逃犯移交協議,亦未有完全包含《逃犯條例》下的46種可移交罪行。例如和新加坡的協議就沒包到某些商業及經濟罪行,美國的協議沒包到有關操控賣淫和強迫墮胎的罪行。新加坡和美國,與香港同樣實行普通法,他們亦有對可移交的罪行種類作出刪減,香港與內地一個奉行普通法、一個實施大陸法,是否有必要或急於包括46種罪行呢?
對於港府聽取社會意見後,在昨日宣布對修例建議作出調整,將9項有關公司、證券、稅務、破產、知識產權、環保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剔除,並且訂明只有在香港最高可判監3年的罪行,才可以申請引渡,可能是照顧到實際情況的做法,有助釋除部分香港市民及海外內人士的疑慮,亦並沒有違反針對嚴重罪行的大原則,有關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有人質疑縱使香港通過修例,台灣當局亦未必願意合作進行引渡。大家不要忘記,觸發本次修例的行李篋藏屍案,是由台灣方面主動提出引渡要求的;而即使台灣現屆政府基於某些政治理由放棄引渡,不排除下一屆政府會有不同做法,但香港一日不修例,有關引渡安排就永遠不能啟動。
再者,本次修例其實不止適用於台灣及內地,所有和香港沒有移交協議的司法管轄區都可引用,包括很多香港人一年去幾次旅行的泰國和日本。我們是否想香港繼續成為「逃犯天堂」和「嚴重罪犯避風塘」呢?
主席,本人僅此陳詞,反對原議案及各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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