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謝偉銓﹕檢視「綜合發展區」政策 加快釋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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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城規會上周檢討全港124幅已劃作綜合發展區(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簡稱CDA)用途達3年或以上的用地,期望提升用地的發展潛力。觀乎此政策推行逾40多年,原意雖好,惟落實及執行上存在不少問題,反而窒礙發展進度,有必要重新檢視。

綜合發展區政策早於1976年開始推行,目的是透過整合零散細小的用地,重新規劃,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率。簡單而言,當土地被劃為綜合發展區,該地帶內的土地便需要統一設計及發展,申請人須就地帶內的所有發展向城規會作規劃申請,以及提交總綱發展藍圖,同時進行交通、環境等評估,有關藍圖獲批後,如申請人想再作修改,須重新申請。

不過,那些地帶內的土地往往不是單一業權,而是牽涉兩個或以上的業主,在業權未統一或相關業主未就重建發展達成共識之前,項目往往停滯不前,擱置數年、甚至數十年,變相令整個地帶的土地被凍結。

土地業權未統一礙發展

同時,審批流程繁複、發展商屢屢修改申請圖則,均拖慢項目的推展進度。早前有大學研究指出,逾半數綜合發展區項目在取得首次規劃申請許可至最後或最近一次提交修訂申請期間,歷時超過10年,相比官地一般規定3年內完成建屋,前者的發展進度有欠理想,與政策「提升使用效率」的原意背道而馳。

根據城規會最新數字,截至今年3月底全港共有124個綜合發展區,市區及新界分別佔64及60個,個別地帶被劃作綜合發展區逾26年尚未發展。若然能加快釋放該些土地,或作短中期之用,將可大大填補現時土地供應的缺口。

應容許分階段發展

土地政策必須因時制宜,要避免靚地「曬太陽」,不能再單純依靠市場力量、待私人市場促成土地發展。儘管城規會每兩年檢討一次本港的綜合發展區用地,但最初制定及批准總綱發展藍圖時,當局是否應先詳細了解規劃地塊遲遲未能發展的原因,是否因為難以整合或其他理由?當相關用地到達一定年期仍未發展時,是否應重新規劃?

筆者認為,在審視綜合發展區時,當局應持開放態度,例如容許分階段發展、適度縮小發展區範圍、放寬或撤銷業權複雜的地盤的限制,以免為重建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同時為鼓勵或協助推展項目,能否考慮簡化城規程序、加快審批申請,甚至向業主提供誘因、或向多次修改規劃的發展商收取額外徵費等,加快項目上馬。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

[謝偉銓 銓之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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