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講過,當大家嘅壽命都可以去到120歲,60歲就只算係中年。由於社會當時係爭論緊政府修訂領取長者綜援嘅年齡門檻,局長呢番話惹來唔少市民批評。但其實呢番話本身係有其道理,就算依家唔係完全準確,隨着醫學同科技不斷進步,市民愈嚟愈注重飲食、運動及個人健康,「60歲係中年」呢個說法,可能再過多一段時間就會成真。
面對人口高齡化、生育率低企、勞動人口減少等,全球多個國家同地區都已先後修改佢哋法定退休年齡,等上咗年紀,但身體仍然唔錯、有工作能力嘅市民,可以繼續從事各行各業、貢獻社會,同時令佢哋可以賺取一定收入,毋須單靠退休金或社會福利嚟維持生活。
香港並無強制性嘅法定退休年齡,但政府公務員、部分公營機構、私營企業,以及今日我哋討論嘅司法機構,就有為退休年齡作出限制。當中新入職嘅公務員退休年齡早前已經修訂咗,並設有機制容許部分現職公務員延遲退休。而公營機構亦陸續跟隨政府,作出相類似嘅改動。
依家恢復二讀嘅《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正係延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嘅法定退休年齡。其中區域法院法官或以下司法人員嘅退休年齡,會由現時嘅60歲延長至65歲,喺有需要同符合某啲條件之下,仲可以進一步酌情延長至70歲先退休。至於高等法院或以上嘅法官,退休年齡亦會由現時嘅65歲延長至70或71歲,並可以再酌情延長至75或76歲。
主席,今次司法機構建議修例延長法官退休年齡,除咗係迎合人口高齡化嘅大趨勢,另一個目的係為咗紓緩法官人手不足嘅問題。
香港嘅法院除咗出名夠晒獨立,另一樣出名係審訊輪候時間長,非緊急案件往往要排期幾個月,甚至要超過一年之後先開審。亦有唔少案件喺審完之後,等一段頗長時間先至正式宣判,又或者法官經已口頭作出判決,但遲遲都出唔到書面判詞,影響與訟雙方就應否提出上訴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嘅決定。上述審訊遲、宣判遲同判詞遲嘅問題,原因之一正係根本唔夠法官做嘢。
好多法律界人士都講過,司法公義除咗要得到伸張同畀人睇得見,仲要喺合理時間內做到,否則都係有損法治同影響市民對整個司法制度嘅信心。
例如針對近月嘅連串違法暴力事件,有唔少市民都質疑點解有關當局拉咗人、告咗上法庭,但往往一上到庭就立即放番,案件排期排到幾個月後先至開審,令到部分涉嫌違法人士有機會再次犯案,亦導致部分人,尤其係青年人,誤以為自己即使犯咗法畀警察拉咗,只要畀幾百蚊保釋金就冇事。有人就提議香港效法英國,設立特別法庭統一及加快處理相關案件,以及收緊對保釋候審嘅規定。
此外,部分法庭同法官嘅量刑準則,疑似出現不一致嘅情況。好似喺早前宣判嘅一宗侮辱國旗案,被告僅獲輕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再之前有一位內地男子,用噴漆塗鴉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嘅外牆,就被判監禁4個星期,引起唔少市民關注同覺得唔公道,質疑係咪美國領事館幅外牆,比自己國家嘅國旗更值得保護呢?係咪因為犯案人係來自內地就要判重啲呢?
咁大嘅判刑落差,難免令人質疑當中係咪涉及法律以外嘅因素?係咪對唔同政治立場嘅人有唔同嘅對待?係咪只要被告年紀較輕、仲讀緊書,就必然可獲輕判呢?年紀大嘅、冇乜讀過書嘅,係咪就要重判呢?定係因為某啲被告有錢聘請較出名嘅律師同大律師辯護,就往往可獲輕判甚至當庭釋放呢?呢啲問題會唔會同法官嘅質素同人手有關呢?
主席,我可能講得太遠喇,講番法官人手短缺問題。司法機構近年已喺各級法院加開咗不少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但問題係請唔到人、請唔夠人。根據司法機構提供嘅資料,截至今年3月底,各級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一共有218個,但實際人數卻只有156人,即係有成超過60個空缺,平均每4個位就有一個懸空,空缺率實在好高。
雪上加霜嘅係,根據現行嘅法定退休年齡,今明兩年會有成26名法官及司法人員退休,佔總數高達一成六。延長法官退休年齡,有助減少、或者延遲法官因退休而流失嘅問題。尤其呢啲都係較資深,有經驗嘅法官,留住佢哋對維持司法質素亦有幫助。
延長退休年齡亦會有助司法機構聘請新法官,因為好多司法職位,尤其係較高級別法院嘅法官,都可能係由做開私人執業嘅大律師同律師出任。佢哋如果係表現出色嘅,繼續私人執業所能賺取到收入一般都較高,起碼一定唔會畀做法官低,所以加入司法機構對佢哋嘅吸引力不大。
亦有部分情況係佢哋做到五十幾歲,希望轉變工作模式,考慮投身司法工作。不過,如果呢啲私人執業嘅法律界人士轉任法官之後,做得幾年又夠鐘退休,對佢哋吸引力又會大減。
尤其係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嘅法官,係規定唔能夠喺離職或退休後重投私人執業。如果佢哋知道喺放棄私人執業,轉職做法官之後,仲可以做多十年至二十年,咁樣佢哋投身司法工作嘅動力就會增加,喺機會成本方面嘅損失就會較少,對司法機構服務嘅時間亦會較長,對各方都係有利嘅。
主席,由於現時法官及司法人員嘅短缺情況非常嚴重,相信即使喺本會通過本條例草案,延長咗法官嘅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法官人手不足情況仍然會存在,有關當局必須繼續研究其他方法加快增聘有質素嘅法官,吸引更多合適嘅法律界人投身司法工作,以及盡辦法縮短各級法院同各類型案件嘅輪候時間,令公義可以適時地得到彰顯,令犯咗法嘅人可以盡早得以審訊及受到應有的懲罰。
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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