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解除邵家臻議員職務」議案發言[:]

[:zh]主席,之前我就「解除陳淑莊議員職務」嘅議案發言時,已經講述咗我對相關《基本法》條文嘅理解,以及決定是否支持有關議案嘅考慮因素。

同陳淑莊議員嘅個案相同,邵家臻議員因有份鼓吹他人參與2014年嘅違法佔領行動,早前被法院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各被判監8個月,刑期遠超過《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嘅判監一個月以上。加上有關嘅法庭審訊同判決,並冇存在有違程序公義嘅地方,所以我係會支持今日討論嘅議案,支持立法會主席依法解除邵家臻嘅議員職務。

主席,我想再借呢個機會講吓陳淑莊議員同邵家臻議員涉及嘅案件,即俗稱「佔中九子案」嘅法院判詞,因為法官喺呢份長達268頁嘅判詞當中,詳述咗多個非常重要嘅法律概念,以及有關違法佔中嘅本質同所帶嚟嘅禍害,各名被告嘅行為及表現等等。

反對派人士經常高呼「公民抗命無罪」,但法院喺「佔中九子案」同之前嘅「雙學三子案」中,已清楚表明「公民抗命」不可以用作無罪抗辯嘅理由,法庭喺判案時唔會判斷有關行動背後嘅政治理據嘅優劣,「公民抗命」最多只可以作為喺被定罪後,要求法官輕判或減刑嘅求情理由。

尤其當有關嘅違法行為涉及暴力,或者對社會及其他市民造成重大嘅損害和不便,就更加係有違「公民抗命」嘅和平非暴力原則及超出合理嘅比例,不應獲法院加以考慮。

睇番最近因修例風波而引發嘅違法行為,不單止係涉及暴力,而且係極為嚴重嘅暴力,包括掟磚、掟汽油彈、用箭射人、用火燒人、用刀插頸,甚至連搖控炸彈都整埋。反修例示威者嘅堵馬路、塞港鐵、塞隧道同燒商舖行為,對社會及市民造成嘅影響亦明顯係不合比例。

如果反對派議員有認真睇過相關判詞,就冇理由繼續將有關暴行美化為「公民抗命」或「民主抗爭」,冇理由再將呢啲極端、激進嘅蒙面黑衣暴徒稱之為「義士」、「鬥士」或「抗爭者」。

「佔中九子案」判詞亦提到,真正嘅「公民抗命」,真誠嘅「抗爭者」,係會通過接受法律處罰來保證誠意。佔中發言人最初亦講過佢哋會集體自首,喺審訊時不請律師、不作抗辯,以便盡快為自己嘅違法抗爭行為承擔罪責。

不過,結果係點呢? 大家喺「佔中九子案」就睇到,九名被告不單都有聘請律師同進行抗辯,期間仲用咗好多方法,令人覺得佢哋係想拖延審訊,根本就無意承擔罪責。

唔知係咪受到有關佔中人士嘅影響同啟發,依家嘅反修例暴徒,包括好多未成年嘅學生,佢哋一開始就無意承擔罪責,所以佢哋先要蒙面,等警察認唔到佢哋,等法官認唔到佢哋。有啲暴徒仲將喺路旁拍攝示威情況嘅途人打到頭破血流,搶埋佢哋部手機,目的都係想逃避法律,逃避罪責。

主席,正如我喺之前嘅發言指出,沒有違法佔中,就沒有當前嘅反修例違法暴力活動。邵家臻議員等違法佔中嘅發起人同推手,帶頭破壞香港法治同守法精神,有份向香港嘅青年人散播毋須守法,甚至係以犯法為榮嘅錯誤思想,必須依法得到懲處,依法被解除佢哋嘅立法會議員職務。

本人僅此陳詞,支持議案。 (約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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