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筆者早前就工廈劏房及天台屋的執法問題,先後會見了相關的居民、關注團體及政府部門代表。事後我提出當局應研究修例提高有關僭建罪行的罰則,包括考慮將罰款額與業主的「犯罪得益」、即透過違法僭建而賺取的租金收入掛勾,以加強法例的阻嚇力,令業主不敢以身試法,同時避免社會及納稅人要為有關違法行為所引致的安置和行政工作「埋單」。
最近,筆者再與一批關注安置政策的團體代表會面,他們指政府對違規僭建住所的執法行動往往歷時數年,有個案在首次獲發清拆令後十多年都未拆卸。一些無良業主更利用收到清拆令為藉口,逼使原有租戶離開,加租後重新出租。由於現行政策規定,只有正式被封閉或拆卸的僭建住所居民,才符合基本的安置資格,在期間遷出的租戶不會獲得相關的安置安排。
基於安全、公平及守法原則,筆者一向支持政府依法及有序地取締各類違法僭建物,但同時不應因當局的執法行動,而令到任何人變成無家可歸。筆者促請當局檢討並加快相關執法程序,縮短由發出清拆令至上訴、檢控、封屋及強行拆卸之間的時間,以及透過更多方式、更頻密地知會受影響的租客,避免被違法業主濫用。
政府現正研究將過往經關愛基金發放的一次性劏房租金津貼,變成恆常性的低收入人士租津政策,令上述有關加強執法和提高罰則的檢討顯得更為迫切。因為假如違法住所的租戶也可申領租津,業主必然有更大誘因進行僭建及拖延清拆,甚或會加緊透過先逼遷、後加租的手法,來謀取更豐厚的利潤。
現時受清拆行動影響而無家可歸者,可申請入住臨時收容中心,若他們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則可入住中轉屋等候編配公屋。團體反映現時的臨時收容中心及中轉屋均位置偏遠,希望政府能在更多地區,尤其是港九市區提供有關安置單位,以方便住戶上班和上學。
然而,目前香港各類型房屋供應都嚴重不足,有關建議是否實際可行呢?筆者認為較現實的做法,是政府更積極主動地在各區增建更多過渡性房屋,並與相關營辦團體商討,按需要撥出部分單位作臨時安置用途,由政府代繳部分或全部租金。
此外,受政府執法行動影響的工廈住所及過渡性房屋的住戶,現時可向關愛基金申請一筆過的現金搬遷津貼。筆者認同當局應作出檢討,將有關津貼的適用範圍擴闊至更多類型的物業,例如住宅大廈的天台屋租戶。有關做法牽涉的公帑不多,被業主濫用的機會亦較低,實應盡快落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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