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從歷史與事實看三權分立[:]

[:zh]針對坊間的通識科教材出現不少偏頗、誤導,以至明顯出錯的內容,教育局早前推出「專業諮詢服務」,希望糾正問題,撥亂反正。多家出版社其後修訂了部分書本內容,包括刪去一些涉嫌鼓吹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論述和例子,強調公民義務與守法意識,以及將香港憲制為「三權分立」的說法剔除。當中後者引起了不少討論、爭議,有人質疑當局與出版商的做法,是企圖篡改歷史及削弱立法會與司法機關的獨立性。

筆者並非憲制或法律問題專家,但單從歷史與事實角度,已能清楚顯示香港在回歸前後,都從不是奉行「三權分立」。

就立法機關而言,回歸前的立法局最初只有由行政機關主要成員兼任的官守議員,到後來加入由港督直接任命的非官守委任議員,後者大多亦身兼行政局議員,是完完全全的行政凌駕立法、行政操控立法的模式。

直到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英方希望在回歸後延續自身的利益,才於八五年首次舉行立法局間選,九一年再引入直選。而直至末代港督彭定康在九三年強推被中方斥責「三違反」的政改方案之前,立法局主席都是由英國政府委派的港督兼任,屬於行政主管立法、行政立法「一家親」的體制。

回歸後,《基本法》訂明立法會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再由議員互選一人擔任立法會主席,獨立性大大提高,但議員的提案權仍受到頗大限制,涉及政治體制、政府政策或公共開支的法案及修正案,只能由行政當局提出或議員經特首同意下才能提出。

另外,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除了要經特首簽署才能生效,還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者有權裁定法案是否違憲並可將之發還,而立法會無權質疑作為其上級議會的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最後,特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而立法會雖然也有權向特首提出彈劾議案,但最終的任免權是由中央政府決定。有關安排除了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的主權和全面管治權,亦某程度延續了港英年代沿用的行政凌駕立法、行政主導立法的制度。

司法方面,回歸前香港沒有終審權,香港的終審法院是遠在英國倫敦的樞密院,而樞密院實際上是個立法機關,但兼具司法職能。有關制度在很後期才因應英國自身需要及歐盟的要求而改革,由「議會至上」逐步演變成司法與立法分家,但相對於美式的「三權分立」制度仍有一定距離。

回歸後香港擁有終審權和自己的終審法院,但終院法官與高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不能推翻香港法院之前已作出的裁決,以保障司法獨立。

筆者認為,若「三權分立」的「權」純粹是指行使職權,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是非常獨立,各司其職,互相監察與制衡。議員投票、法官判案,以至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均不受特首或中央政府的指令或干預。不過,如果「權」是解作權力的來源和授予,則香港的三權都是源自中央和中國《憲法》,不存在香港特區可自我賦權、自行分權的「分」和「立」。

可能有人會形容這是一場單純有關定義與用字的口舌之爭,但在當前充斥謬誤與紛亂的香港社會,有些原則性問題最好還是要講清講楚,愈辯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