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zh]主席,香港嘅法律執業者制度係源自英國,主要分為大律師同律師兩個專業類別,前者專長出庭訟辯,後者就提供更廣泛嘅法律服務。當中具備一定資歷、知識同聲望嘅大律師,喺回歸前可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回歸後就改稱資深大律師。相對於一般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除咗個名聽落威啲、勁啲,喺出庭時嘅衣着特別啲,其實對於一般市民嚟講,最重要嘅分別係資深大律師嘅收費貴啲,有時更加係貴好多、好多。

然而,對於主要喺律政司內任職嘅政府律政人員,不論佢哋入職前本身係律師定大律師,喺入職之後嘅職責分工就唔會再分開兩種專業。律師出身嘅律政人員,可能亦係長期代表政府出庭打官司,但由於佢哋並不擁有大律師資格,即使擁有豐富嘅訟辯經驗、知識同聲望,根據現行法例,佢哋都不合資格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造成不公。

今日恢復二讀嘅《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正係消除呢種不公平現象,容許不具備大律師資格嘅律政人員,喺符合同等嘅法定條件同要求下,亦有同等嘅機會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好多人都相信,今次修例除咗係出於公平原則,亦係為咗幫助律政司留住人才,避免一啲資深嘅律政人員,為咗取得資深大律師嘅名銜而離開政府。

對於以上原則我係支持嘅,不過我同好多位議員喺審議法案時都質疑,點解草案要訂明一旦有關律政人員離開政府,佢哋嘅資深大律師名銜就要取消。既然佢哋已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確認咗係擁有擔任資深大律師所需要嘅資歷、知識同聲望,點解佢哋一離開政府就要被取消有關名銜,好似突然間冇晒呢啲資歷、知識同資格呢?

當局解釋,政府無意透過今次修例,改變私人執業市場律師同大律師嘅劃分,同時亦避免引起市民混淆,唔畀已轉為私人執業事務律師嘅前律政人員,繼續保留資深大律師嘅名銜。但係我估計另一個原因,係因為今次修例嘅原意係幫律政司挽留人才,如果容許律政人員離職後保留資深大律師名銜,就失去咗呢個作用,但係政府一直唔肯承認呢一點。

喺審議法案期間,有多位本身來自法律界嘅議員,都要求政府檢視現行嘅法律專業制度,包括律師與大律師嘅劃分、兩者嘅專業及操守水平嘅監管,以及有關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即係香港律師會同大律師公會日趨政治化嘅問題。

香港律師會剛於尋晚進行改選,特首已經講咗,如果將來律師會由一個專業團體,演變為一個政治團體,政府不排除會好似對待教協咁,終止同律師會嘅工作關係。對於大律師公會,唔少人都覺得,佢哋好似喺好耐之前就已變咗做政治團體,但至今唔見政府有採取任何行動。

主席,作為一位專業人士同專業界別嘅立法會代表,我一向都支持及尊重「專業自主」嘅原則,但「專業自主」同「自我監管」,唔係等於「冇王管」。如果有專業團體偏離專業嘅原則,變咗做政治團體,甚至變成鼓吹違法暴力嘅反中亂港嘅組織;如果有專業團體明顯處事不公、有法不依、搞「小圈子」,公然縱容、包庇業內嘅害群之馬,或者打壓一啲持唔同意見及立場嘅守法會員,政府就有需要跟進同介入,唔應該將「專業自主」當成不作為嘅藉口。

日前我啱啱申請咗喺立法會提出質詢,指出由2014年嘅違法佔中,至最近兩年嘅黑暴事件,有唔少專業人士,包括社工、醫生、護士、律師、大律師、甚至係資深大律師,因為參與違法活動而被定罪,部分人更要被判監,但鮮有聽聞相關專業團體,有對呢啲違法專業人士採取紀律行動,例如作出譴責,以至吊銷佢哋嘅專業註冊同執業資格。

相反,大家都記得早幾年,有一位建制派嘅大律師,因為喺公開場合講咗一句粗口,就畀大律師公會裁定佢令公會聲譽受損,罰佢停牌一個月。但對於早前多位被定罪同判監嘅「攬炒派」大律師同資深大律師,好似唔見有同等嘅行動。我同好多市民都想知點解,亦都想知道政府有冇做過任何嘢去跟進,定係由得呢啲唔公平、唔公道,有損香港專業界聲譽嘅事件繼續出現呢?

無論點解,今次修例始終係有助減少現時法律界嘅不公現象,因此我都係支持嘅。希望特區政府、尤其係律政司,能夠展現更加擔當有為嘅態度,唔好遇難避事,要切實、全面咁落實「愛國者治港」嘅原則,包括就有關國家安全嘅事宜,加強對各個社會團體、專業團體嘅監督指導,以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香港特區可以長治久安。代主席,本人僅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