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估計,香港有約30萬個一般土地用途地段,會面對「2047年地契大限」,不少業主擔心當地契到期後,會否獲准續期,續期時要否補交高額地價,就土地契約續期的申請及安排詳情為何。筆者過去曾多次向政府要求關注及處理,亦有撰文表達意見,希望政府能採取簡易手續處理,並顧及市民的負擔能力。
按1997年7月土地政策(根據《基本法》第123條),沒有訂明續期權利的地契(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地契),特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續期年限為50年,無須補繳地價,惟每年需繳納相當於土地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款額。
至於一般用途地契,如住宅、商業及工業用途,除因有公眾利益考慮,例如政府收回作公共用途的情況,政府一般都會批准續期,如涉及嚴重違反契約條款而屢勸不改的情況,政府未必准許地契續期。
香港回歸袓國接近26年,過去多年,特區政府批出及出售的土地,一般使用年期均為50年,與之前英國管治時期,有75年、99年、150年,甚至999年期的地契不一樣,故也要就地契續期定出的相關的措施、政策。
針對市場在2047年6月30日,有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使用期滿,為讓公眾安心,特區政府於去年《施政報告》已透露考慮透過立法,以精簡方式分批為將到期的地契續期,免卻業權人逐一簽立續期文件的繁複手續及所需支付的相關費用。
政府近日宣佈將透過立法及刊憲方式,將到期的地契「自動續期」50年,以及不會要求一次過繳交補地價,只需每年支付相等於物業單位應課差餉3%,省卻業主因續期需要與地政總署重新簽署文件的手續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等開支。政府亦因而不用額外僱用大批人手以應付相關續期工作,差估署亦不會因而增加工作量,建議做法值得支持,希望能盡快完成相關立法安排,令超過30萬先後到期地契的業主,釋除疑慮。
最後,就政府建議於立法後,通過分期刊憲的「負面清單」、將尚有三年期滿而未能獲得續約的地段列出,筆者希望政府當局能將三年期限加長,令快將到期續約的業主,可在更早的時間,得知政府確認續期,令他們更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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