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人治凌駕法治 特赦本末倒置[:]

[:zh]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人士的其中一項訴求,是要求特區政府特赦所有因參與反修例行動而涉嫌違法的示威者,包括要求警方停止拘捕及立即釋放所有涉案人士,以及要求律政司永不作出檢控,不論示威者涉嫌干犯的甚麼類型的刑事罪行。有關訴求是否能通過法、理、情方面的考量呢?

首先從法律方面分析,《基本法》第42條訂明,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而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特首確實擁有有限度的特赦權力,但對象只限於經法庭審訊後被定罪的刑事罪犯,並且只有權減免他們的刑罰,無權撤銷其定罪或控罪,亦不能干預律政司是否作出檢控的決定。

從道理方面分析,有意見認為,部分涉嫌違法的示威者是出於良好意願,特首在修例風波後也請求市民給政府一個機會,為何政府不能給有關示威者一個機會呢?其實近年不少香港法庭判例都指出,所謂的良好意願及「公民抗命」原則,頂多只能視作被告定罪後的量刑求情因素,不能成為控罪成立與否的抗辯理由。被定罪人士是否對所犯罪行真正有悔意、有否向受影響人士真誠道歉、是否承諾今後不會再犯等,才是法官量刑時的考慮因素。

特赦訴求除了缺乏法理基礎,在情理上亦難以說得過去。不少市民站出來和平上街反對修例,是出於對香港法治及司法制度的愛護和信任,以及對內地法制曾經出現政治掛帥、人治重於法治的情況感到憂慮。

少數激進反修例示威者的暴力違法行為,本身已經有違法治。部分人現在要求繞過警方的調查搜證、繞過律政司的檢控程序、繞過法院的公開審訊,不問因由和罪行輕重,直接由特首以政治理由特赦所有違法示威者,赤裸裸地以人治和政治凌駕法治,豈不是更加本末倒置,更加背離了大多數和平示威者的訴求和初心?

令人感到驚訝的是,提出特赦的不只限於網民、年輕人、大學學生會及激進政治組織,一些前高官、宗教領袖、法律界人士,以及過往立場相對溫和、經常將維護法治掛在口邊的主流反對派政團,竟然也對特赦訴求予以認同,甚至公開大力支持。

例如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早前就喊出「先政治、後法律」的特赦口號。部分人更提議同時特赦在事件中涉嫌違規的警務人員,作為特赦違法示威者的交換條件,徹頭徹尾地以政治操作和政治考慮,取代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和司法制度。那麼這些人是否認同一些國家和地區,以人治、政治凌駕法治的做法呢?

香港的法治制度、守法精神及和平表達意見的傳統,經歷今次修例風波經已元氣大傷。筆者希望那些口說愛香港、護法治的人士,不要再為了政治理由或選舉考量,進一步破壞、摧毀香港這些得來不易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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