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旅遊業是香港傳統四大產業之一,對本地生產總值的直接貢獻約為百分之五,但同時對本港餐飲、零售、消閒娛樂等旅遊相關行業帶來經濟貢獻,能製造的就業職位數目相當龐大。好可惜,幾年前發生的多宗強迫旅客購物事件、惡導遊事件、以及有旅客懷疑因購物爭執而死亡的個案,大大損害了香港作為友善待客之都的聲譽和形象。
針對上述事件,政府與旅遊業界諮詢商討後,提出《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透過發牌方式,加強對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的監管,包括有權懲處違法、違規的旅行社和從業員,最嚴重可將他們停牌及除牌。旅監局亦會將現有的旅遊業賠償基金的某個百分比,撥作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資助業界推動行業持續發展,藉此提升業界的服務和操守水平。
草案又訂明,任何人經營無牌旅行社;接待未獲內地規管機構批准的內地旅行社、即俗稱「野馬旅行社」營辦的入境旅行團;聘用無牌的領隊或導遊;以及擔任無牌領導或導遊,均屬刑事罪行。這些規定都有助杜絕行內的不法分子、害群之馬,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我是絕對支持的。
我期望如果主體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當局會盡快完成針對強迫旅客購物行為的附屬法例,提交本會審議及落實執行,避免過往的強迫購物和惡導遊事件再次發生。
擬設的旅監局成員由非業界人士佔多數,主席亦並非來自旅遊業界,這個安排有助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對於有議員質疑旅監局裡面,代表領隊或導遊的成員人數較少,認為應由不少於4位,增加至不少於6位,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在條例草案生效一段時間、讓旅監局實際運作一段時間後再作檢討。
對於有議員提出修訂,希望透過立法訂明旅行代理商與其聘用的領隊或導遊,屬於法定的僱傭關係,以加強保障領隊與導遊的勞工權益。我認為不應該透過立法的方式,去強制改變任何行業現行的商業行為和營運模式。事實上,本港旅遊業界有不少以自僱形式運作的領隊和導遊,他們會按照自己的情況或者季節性的需要,為不同的旅行社帶團或者接團。
當然,一旦發現有旅行社透過「假自僱」方式聘用領隊及導遊,以規避相關的勞工法例要求,當局就必須從嚴執法,保障他們的應有權益。
主席,我認為通過今次這條草案,只能解決到香港旅遊業的一部分問題,業界還面對不少困難和挑戰,包括酒店及旅館供不應求、房租昂貴,導致非法賓館、非法民宿叢生。有關問題除了涉及相關法規和整體旅遊發展規劃,亦都再次凸顯香港整體土地供應不足,不但本地居民不夠屋住,外來旅客亦不夠合適的酒店和旅館房間入住。
另一個本港旅遊業界、以至整體香港社會面對的問題,就是現有的大部分旅遊景點和配套設施都經已爆滿,旅客想買東西、用餐、坐纜車、玩機動遊戲、甚至是去廁所,都經常要大排隊。這個情況不但有違善待旅客之道,亦會變相減少了他們在香港的總體消費時間及金額,削弱旅客再次訪港的意欲,並且對本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最近港珠澳大橋通車引發的混亂,對東涌居民造成的嚴重影響,以至令本已消失一段時間的「光復行動」再次出現,就充分反映出,政府是有迫切需要做好有關旅客承受能力的評估和規劃。簡單如旅遊巴的上落客地點,政府過往亦沒有充分考慮到。
最後一點是,旅監局的職責是負責監管旅遊業界;負責向外宣傳、推廣香港旅遊業的是旅遊發展局;負責整體旅遊政策、是否應該興建更多新景點、新酒店,就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上述機構的職能和分工看似清晰、各司其職,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亦可能是各自為政、缺乏協調和整體統籌規劃。還有就是成立了旅監局之後,現有的旅遊業議會又可以扮演什麼角色呢?
我不知道政府在提出這條草案之前,有否想清楚上述問題,包括就各個旅遊業相關組織的職能、角色、架構,以至香港的整體旅遊政策和發展方向,進行一次深入和詳盡的檢討。如果沒有這樣做,就難免經常有人批評政府只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有議員提出,香港是否應該效法部分海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設立一個獨立的旅遊局,又或者好似內地那樣,將旅遊與文化體育政策合併,成立旅遊文體局。我對有關問題不是很熟悉,未有既定立場,但作為負責的政府是有需要認真研究的。
本人僅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