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國旗同國徽,都係國家嘅主權同尊嚴嘅象徵,有必要立法加以保護。香港喺九七回歸當日,經已通過《基本法》第18條同附件三嘅機制,將作為全國性法律嘅《國旗法》同《國徽法》,以本地立法方式套用到香港實施,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國旗同國徽,可以喺香港特區得到法律保護,包括將侮辱國旗或侮辱國徽嘅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去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國旗法》及《國徽法》作出多項修訂,並於今年1月1日起在內地全面實施,香港因此有憲制責任,盡快對本地嘅《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相應修訂。此外,因應喺去年中經本會通過嘅《國歌條例》,以及回歸廿多年所累積嘅實踐經驗同案例,特區亦有需要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完善更新,以上就係今日恢復二讀嘅《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嘅立法背景。
舊有嘅內地《國旗法》及《國徽法》同本港嘅《國旗及國徽條例》,都係側重於保護國旗同國徽,避免佢哋受到破壞或侮辱。人大常委會去年作出嘅修訂內容,就強調單純作出保護係唔足夠嘅,仲要對國旗及國徽嘅正確使用、宣傳推廣同相關教育工作加以規範,以達致增強國家觀念、同弘揚愛國精神嘅目的。
草案參考咗《國歌條例》嘅做法,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嘅詳題及加入全新嘅「弁言」,訂明條例嘅目的喺維護國家、國旗同國徽嘅尊嚴,規範國旗同國徽嘅使用,藉此增強公民嘅國家觀念同弘揚愛國精神。「弁言」又強調,所有喺特區嘅個人同組織,都應當尊重及愛護國旗同國徽,並喺適當嘅場合正確地使用。
至於何謂適當嘅場合同正確嘅使用,草案作出咗比以前詳盡嘅說明,包括訂明不得倒插國旗或倒掛國徽;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對於已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以及喺大型活動上用完嘅國旗或國徽,都必須按行政長官規定嘅方式收回處置;對於國旗同國徽嘅尺寸大小、比例規格、製造及複製,喺日常生活、商業用途、以至喺哀悼活動同外事活動中嘅使用等,草案亦有詳加規範。
草案又規定,市民喺參與或出席升旗儀式時,必須面對國旗肅立,向國旗行「注目禮」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敬禮,以及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嘅行為。不過,同《國歌條例》嘅相關規定一樣,市民單純未有或未能做到上述禮儀,只要唔係存心、有意圖咁侮辱國旗,係並唔會構成刑事罪行嘅。
對於屬刑事罪行嘅侮辱國旗或侮辱國徽罪,草案亦因應內地及本港過去嘅施行情況,作出咗多項必要嘅更新。包括更清楚咁訂明,有意圖地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途徑,發布侮辱國旗或國徽嘅影片或圖像,都等同侮辱實體嘅國旗或國徽,同樣有機會要負上刑責。草案又將侮辱國旗或國徽罪嘅罰則及檢控時限,與《國歌條例》中嘅侮辱國歌罪看齊,將特區對呢三種國家象徵所作出嘅法律保護,變得更為一致。
不過,我同多位議員喺草案審議時都指出,今次修例存在一項非常重要嘅遺漏及不一致嘅地方,就係未有同步對《區旗及區徽條例》作出更新。須知《國旗及國徽條例》與《區旗及區徽條例》,都係喺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實施,兩項法例嘅大部分條文同用詞都係一式一樣嘅,點解一條就需要完善更新,另一條就唔使作出修訂呢?今次草案通過後,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與侮辱區旗及區徽罪嘅寫法將變得不一致,會唔會影響到相關嘅執法同檢控工作呢?學校將來推行國情教育時,係咪只需要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同國徽,而毋須了解區旗同區徽呢?
令人欣慰嘅係,負責草案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好快就對議員嘅批評作出正面回應,承諾喺下個立法年度,向新一屆立法會提交草案,以便盡快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我希望今後不論係訂立新嘅法例,或修改現有嘅條例,尤其係有關國家尊嚴同安全嘅法律,政府都要更加積極、主動,唔會「踢一踢,先至郁一郁」,等到問題出現、惡化,或者逼到中央要出聲之後先去處理。
最後,我想再講吓有關國旗同國徽嘅教育工作。草案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向中小學發出指示,落實將國旗同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範圍,以及指明中小學與幼稚園須每日升掛國旗,及每週舉行升旗儀式。
香港近年有咁多青年人走錯歪路,變得反中仇中,甚至因參與違法暴力活動而被捕被控,大好前途盡毀,主因之一就係教育出咗問題,教導唔到佢哋正確認識自己嘅國家同民族,培養唔到佢哋嘅國家觀念同愛國精神。有關工作唔係單靠立法、或者每隔一個禮拜先升一次國旗就做到,而係必須潛移默化、持之以恆、勞心勞力咁去做,希望教育局嘅官員、全港嘅教育從業人員,都會聽得到、做得到。主席,本人僅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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