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本人係發言支持《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草案旨在就我哋一般叫做「無人駕駛車輛」,制訂全新嘅法定規管框架,希望促進有關技術及產品喺香港嘅研發同應用,同時確保當容許無人駕駛車輛喺香港路上行駛時,各類道路使用者嘅安全會繼續受到保障;一旦不幸出咗意外時,相關人士會承擔應有嘅刑事同民事法律責任。

講起「無人駕駛」,大家十都可能會諗係完全取代真人司機,其實係仲有好多唔同應用嘅。例如唔少駕駛人士都認同,香港啲停車位設計又細又窄,自己泊好架車,有時連打開車門落車都唔夠空間,有困難。其實有唔少新出嘅車輛,都已經設有無人駕駛自動泊車同攞車嘅程式,可以泊得好準繩,車速亦唔會構成乜嘢安全問題。但由於現行法例規定任何車輛行駛時,都一定要有真人司機坐喺車裡面去控制,所以即使係咁簡單、安全嘅技術,我哋依家暫時都享用唔到。

隨着香港人口持續高齡化,無人駕駛亦可以作為輔助年長司機駕駛嘅一種工具,作為防止意外發生嘅一重保險。對於一啲身體差咗少少,但仲係好想自己照顧自己、得閒【渣】架車周圍逛下嘅長者,無人駕駛技術都幫到手。因此,無論係從方便市民、保障安全,以至係應對人口老化同勞動力不足等方面,香港都應該盡快引入無人駕駛車輛。

事實上,無人駕駛嘅設施系統喺好多地方,包括我哋國家嘅城市同汽車生產商,都已經相當成熟同廣泛應用。當然大家都明白,香港嘅交通規則、路面情況、司機同行人嘅習慣等,同內地或外國都不盡相同。喺引進相關技術同車種時,需要進行一定嘅路面測試,讓相關無人駕駛系統熟習香港嘅狀況。其實往往唔係擔心唔安全問題,而係避免因為有關系統太過安全,其他車稍為駛得近啲、密集啲,尤其係去到隧道口或迴旋處,啲車會停晒喺度,影響車流量同造成擠塞。

唔少市民都指出,香港現行法例同規管制度,以及負責有關監管、審批工作嘅政府官員,往往都係過份着重安全,對相關路面測試重重設限;或者係要求申請者不必要咁,重複進行一啲喺其他地方已做過好多次同通過嘅測試;令到香港引入無人駕駛技術嘅進程,嚟得又慢、又少、又貴。

所以,我同好多議員同事一樣,對於今次立法嘅原則係相當支持嘅,甚至可以話係充滿期盼,認同條例草案內容唔應該寫得太死,以便靈活咁應對、同配合無人駕駛技術嘅不斷改進。但與此同時,我同部分議員,對於草案只係設立咗一個規管框架,好多嘢都冇寫清楚,好多細節都係賦權咗畀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同運輸署署長去制訂同審批,係感到有一定嘅憂慮。

我哋係擔心局長同署長,會好似以前某啲部門同官員咁,只着重安全,對創新抗拒;或者係只顧做「監管者」,而忽略咗同時要扮演好「促進者」嘅角色;令到香港嘅科技研發同應用,經常都落後於人,遲遲都未能造福市民。

香港嘅創科發展應用遲緩,除咗部分官員嘅保守、自保,同少做少錯心態,部分香港市民對國產科技同產品嘅抗拒心態,亦係重要因素之一。經過40多年嘅改革開放,我國嘅科技研發同產業發展,喺多個方面都經已達致相當高嘅水平。呢個正係以美國為首嘅多個西方國家,近年千方百計咁阻撓我國嘅創科企業進軍當地,以及透過無理嘅制裁同禁運,嚟阻慢有關企業嘅生產同研發。

香港回歸祖國已接近26年,但偏偏仲有唔少人好似嗰幾位空姐咁,誤以為外國嘅嘢就係最好,香港嘅就係次等,內地嘅就係低等。事實上,正如當局喺法案委員會上指出,依家喺香港做緊測試同應用嘅無人駕駛車輛,大部分都係由內地研製嘅。但政府喺制訂本條例草案建議嘅規管制度時,就只係參考咗美國、澳洲、加拿大同新加坡嘅法例,冇參照到內地嘅相關法規同標準。

政府解釋,因為香港同內地嘅法制有所不同;又強調運流局局長同運輸署署長,喺制訂相關規則同簽發行車許可證時,都會參考內地嘅標準。當局亦會承認申請者喺內地進行無人駕駛測試槪相關經驗,豁免佢哋喺香港再做一次同類嘅測試,以及會積極推動大灣區內嘅無人駕駛同車聯網技術嘅互聯互通。

我希望政府真係講得出,做得到,而唔係講一套,做一套。我希望草案今日三讀通過後,我好快就可以享受到自動泊車所帶嚟嘅好處,唔使擔心因為車位迫到開唔到車門而攞唔番架車。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三讀同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