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

主席,本條例草案,除咗嘗試為香港引入「車隊的士」制度,亦建議就4項有關的士司機嘅較嚴重罪行,包括濫收車資、拒載、兜路及干擾的士咪錶,引入兩級制罰則,即係提高屢次干犯相關罪行嘅最高罰款額同監禁刑期。有關建議係得到社會各界支持,以加強打擊行內嘅害群之馬,杜絕「黑的」劏客行為,從而改善的士行業嘅整體形象同服務質素。

草案亦同時建議,提高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嘅罰則,包括增加初犯同再犯嘅最高罰款額,以及延長將涉案車輛扣押或停牌嘅期限,以加強打擊非法白牌車活動。業界係支持提高違法罰則嘅,但質疑點解只係加罰款額同扣車期限,唔係好似打擊「黑的」咁,同時調高白牌車司機罪行嘅最高監禁刑期,令人感到不公。

我認同政府指出,草案建議延長扣車期限,應係最有效阻嚇車主將車輛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但對於業界要求將違法嘅司機監禁刑期一併提高,即係初犯最高可判監6個月,再犯最高可判12個月,我亦睇唔到有乜嘢壞處。一來有關刑期只係最高罰則,法官有權根據唔同案件嘅實際情況而唔判咁重。二來係只要車主同司機唔以身試法,就根本毋須擔心會罰得幾重。

所以,對於政府最後聽取咗業界意見,採納咗易志明議員嘅建議提出修正案,係從善如流嘅做法,值得支持。

不過,對於陸頌雄議員提出修正案,建議喺法例中訂明,「的士車隊」最少有50%嘅司機,必須同的士車隊經營者維持僱傭關係;以及「的士車隊」最少有5%嘅的士車輛,必須由車隊經營者擁有;我係有頗大保留。

首先,政府建議「的士車隊」只須與最少10%嘅司機維持僱傭關系,以及只須有10%或30架的士為經營者所擁有,係經過廣泛諮詢與討論,平衡咗各種因素而得出嘅,亦得到唔少業界同議員支持,係有理有據嘅。其次係有關百分比要求,政府建議只會寫落發牌條款,唔會寫入法例裡面,以便將來根據實際情況同營運經驗而作出調整,增加彈性。

陸議員建議規定「的士車隊」最少要有一半司機,必須同經營者維持僱傭關係,會否係過於從保障勞工角度出發,冇顧及到實際市場同經營情況呢?會否導致「的士車隊」變得難以經營,達唔到草案希望引入車隊式經營,從而提升香港整體的士服務水平嘅目標呢?

政府建議嘅10%只係最低要求,如對實際營運有禆期益,我相信「的士車隊」經營者一定會同更多司機訂立僱傭關係。基於以上原因,我同G19議員會反對陸議員嘅修正案。本人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