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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年香港發生了46宗致命工業傷亡意外,當中逾七成、即33宗來自建造業,但去年因違反職安健法例發出的法庭傳票,平均罰款額只有約1萬元,當中致命個案的平均罰款額亦只得2.7萬元,令人質疑罰則是否有足夠阻嚇力。
勞工處近日倡議修例大幅提高罰則,其中一般個案的最高罰款額,由現時的50萬元大增6倍至300萬元,最長監禁刑期亦由6個月提高4倍至2年。對於嚴重個案,建議更將罰款額與涉事主要承建商的營業額掛勾,最高可判罰600萬元或相當於其營業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而監禁刑期亦將加重至最高3年。
上述建議在建造業界引起反彈,質疑有違公平原則。有承建商指出,不少工業意外都是由於分判商以至個別工人,沒有遵循相關職安健法例或地盤安全措施引致,「大判」根本難以控制,這正是法庭過去甚少重罰主要承建商的原因之一。即使當局成功修改提高法定最高罰則,法庭在審視實際案情及考慮各方責任後,仍可能會對涉事主要承建商予以輕判,甚至無罪。
建議罰則的另一不公平之處,就是縱使證明涉事的主要承建商要為有關意外承擔一定責任,若有關公司生意做得愈大、愈多,可能面對的刑罰就會愈辣、愈重。對比於交通意外,難道駕駛一輛名貴跑車撞死人,就應該比駕駛一輛廉價二手車撞死人罰得更重?
事實上,不少致命建造業意外都是來自一些小型工程,例如外牆修繕或冷氣機工程,涉事公司大多為中小型企業,甚至可能屬一人公司,即死者本人就是老闆。將罰款額與公司營業額掛勾,並不能有效加強阻嚇作用。
支持修例建議的人士或會指出,香港或海外也有少數罪行是將罰款額與營業額掛勾,例如有關反壟斷及洩露客戶私隱的法例。然而有關違法行為往往會影響數以萬計市民,而受影響人士愈多,相關公司的盈利及營業額理應就愈高,因此才會有將兩者掛勾的做法,是否應與一般只屬個別個案的工業意外混為一談呢?
要減少工業意外,提高建造業的整體職業安全水平,筆者認為最佳做法還是加強監督、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前線工人、監工人員及相關公司負責人的安全意識,並且應「胡蘿蔔與棍子」並用,對主動加強安全措施及「零意外」的承建商予以適當獎勵,例如在政府工程招標時給予較高評分,將屢生意外的承建商從認可名單中除名等。這遠比誇張地提高罰則,在發生意外後才後知後覺執法告人,會來得更有效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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