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四輪修訂之發言[:]

[:zh]主席,今次係立法會近年對《議事規則》作出嘅第四輪修訂。首三輪修訂,主要針對過去攬炒派嘅無理拉布行為。今日審議嘅新一輪修訂,部分都係為咗打擊拉布,但亦有多項建議係更具前瞻性、更為主動積極嘅,目的係配合已經過完善嘅新選舉制度、重建立法會嘅形象同尊嚴,以及進一步提升議會嘅議事質素同效率。

對於上述原則,我係支持嘅。但不論《議事規則》點樣改、寫得幾咁完善,最重要都係議員真心誠意遵守,識得自律同自重,唔好做一啲有損議員形象同議會尊嚴嘅行為。

首先係為各類委員會及小組人數設定上限,隨着下屆立法會增至90席,現時容許議員全無限制加入唔同委員會嘅做法,明顯係行唔通嘅。過往有啲委員會,有成接近60名議員參加,每人發言隨時得嗰一、兩分鐘,好難做到高效、高質嘅審議。

不過,即使限制咗委員會人數,以及每位議員可加入嘅委員會數目,如果報咗名嘅議員唔積極開會,每次坐幾分鐘,點完名就走咗,冇聽到官員嘅解說、回覆同其他議員嘅提問,又唔睇文件,咁無論個委員會係多人定少人,都無助提升議政質素。

對於議員嘅衣着規限,其實回歸前嘅立法局係相當嚴謹嘅,連有領T裇都唔得。到回歸後因不同因素,逐步放寬,但放吓放吓就亂晒龍,短褲、波鞋、印有示威標語嘅T裇都着得。喺會議期間展示物品嘅規定亦係咁,啲道具部分內容帶有侮辱性,同涉嫌鼓吹違法行為。

依家重新收緊相關規定,等大家可以聚焦番去議員嘅發言內容同理據,而唔係借標奇立異嘅衣着或道具嚟博曝光,我係絕對支持。建議中嘅議員衣飾規定,僅適用於立法會大會同全體委員會,我認為其他正式、公開嘅委員會會議,都應該對議員衣着有一定要求。

議事規則委員會亦建議,若立法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喺沒有有效理由下缺席嘅議員會被處以罰款,呢個原則我係無異議嘅。但對於何謂「有效理由」下缺席,我認為應包括以書面方式事先向主席請假。罰款建議有待政府修例落實。

最後我想講下呢四輪修訂都冇觸及嘅問題,就係法案委員會嘅審議程序。有關完善選舉制度嘅草案,相關法案委員會用咗唔夠兩個月就完成審議,證明只要議員肯投入時間同精神,幾咁複雜嘅法案都可以喺合理時間內處理。但亦有個別立法建議,例如有關引入垃圾徵費及禁止銷售電子煙嘅草案,前後審議咗成兩三年都未能恢復二讀,明顯有欠效率。

如果議員對某項法案有強烈意見,經過合理時間嘅質詢同審議,仍然未能說服政府改變,議員大可自行提出修訂,或者喺二讀及三讀時反對,唔應該無限期咁拖延。我希望議事規則委員會將來可探討有關問題,為法案審議工作設定一個合理時限。

本人僅此陳詞,支持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