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立法會去年成功修改《議事規則》,令議員難以再透過點算法定人數、提出休會及中止待續議案,以及動議數以千計瑣碎無聊的修訂來進行拉布。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部分反對派議員改以不斷喧嘩叫囂、不斷挑戰和挑釁立法會主席,以至站上枱面、走出座位、衝向主席台及官員席等違反《議事規則》的手段和行為,阻撓會議進行及宣洩他們對某些議案的不滿,令會議仍舊不時被迫中斷,影響立法會的工作效率和公眾形象,並多次導致立法會保安人員受傷。
懲處不當行為的方法
簡單而言,現時立法會只有兩種方法懲處這些失當及極不檢點的行為:一是由立法會或相關委員會的主席下令,把違規議員驅逐離場,但這種方法的阻嚇性有限;不少處心積慮生事搗亂的議員,往往會分批發難或等到會議尾聲才出招,這樣他們拉布的時間更長,在臨尾才發難的議員,縱使被逐亦不會損失太多發言及曝光機會。
而且現行制度是議員即使被禁開會,也照樣可出糧,沒有任何金錢損失。到翌日或之後的會議,被逐議員又可重新開會,可以再次衝擊、再次被趕,用電競術語來形容就是「無限復活」,而且成本極低。
第二種懲處方法是引用《基本法》訂明的彈劾議員機制,以行為極不檢點等理由,取消有關議員的資格。然而,有關彈劾議案必須得到三分二多數的議員支持才能通過,若其他反對派議員執意護短便難以成事。況且議員是由選民投票產生,部分失當行為未嚴重到要取消議員資格,因此不少議員及市民都認為,有需要研究其他具足夠阻嚇力和可操作性的懲處制度。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經過反覆討論和參考多個外地議會做法,近日就有關問題諮詢全體議員,包括需否針對議員失當行為訂立新的處分?應否引入「停賽」機制?對行為極不檢點而被主席勒令退席的議員,會否進一步被禁出席下一次或其後若干次的會議?此外,又應否對違規議員施以財政處分,例如把他們被罰「停賽」期間的議員酬金扣起作為罰款?
部分人認為「停賽」機制是最有效的方法,因為議員罵主席、爬上枱、衝出位,目的之一就是爭取傳媒曝光,禁止他們出席多次會議,減少其曝光機會,應有一定阻嚇力;扣薪方面,現時議員的每月酬金約為10萬元,即日薪3000多元,若「停賽」時間長,其阻嚇性也不低。
「停賽」應算有效
除了以會議次數作為單位,也可考慮按議題或議程實施「停賽」,例如某位議員曾在某項法案或議案的審議過程,作出極不檢點行為並被逐離場,該名議員就不能參與該項法案或議案餘下的所有程序。這個做法對《財政預算案》或類似高鐵「一地兩檢」法案等、難以預計最終要審議多少次會議的議題應特別有效。
此外,立法會去年除了修改《議事規則》,也有一併修訂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以減少議員在審批政府撥款及工程項目時拉布。惟今次諮詢提出的新做法,卻只針對立法會大會及全體委員會,是否也應涵蓋財委會或其他委員會呢?
筆者完全認同立法會及議員有責任監察政府施政、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促使每項法案都力盡完善及兼顧各方利益,因而有需要就不清楚、不明白之處,要求政府解答及提供更多資料,並提出意見要求當局考慮、回應,導致要花上時間討論和審議,這是應可理解和接受的。議員都是成年人而非小學生,若非迫不得已,實不應對議員言行作出太死板、太嚴苛的限制。
然而,從另一角度看,議員作為擁有公權力和有社會地位的公眾人物,更應知所分寸和以身作則,不應在議事堂上作出粗鄙的言行、對官員及其他議員施以惡毒的謾罵及人身攻擊,以至透過肢體衝撞阻撓會議正常進行。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若相關議員不懂自律,社會在別無選擇下,唯有支持引入新的懲處機制,令立法會回歸理性。
謝偉銓_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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