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收回土地條例》早於1900訂立,至今已有接近120年歷史。前港英殖民政府及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在引用該條例強行徵收私人土地時,不時會引起爭議,包括質疑政府侵害私有產權、賠償不足及缺乏妥善安置安排等。
近日,社會再次對該條例議論紛紛,但今次並非指控當局濫用權力,而是反過來批評政府未有更主動及頻密地、強行收回屬於私人尤其是發展商擁有的農地作發展用途。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進行的公眾諮詢(俗稱「土地大辯論」),提出18項短中長期的增加香港土地供應選項,當中包括以公私營合作形式,由發展商與政府合作,開發部分前者持有的逾1000公頃私人農地。有評論抨擊有關建議是官商勾結、明益地產商,質疑政府為何不直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有關土地作發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在立法會回應上述指摘時,形容《收回土地條例》是「尚方寶劍」,不能隨意動用,否則可能引起法律挑戰,反而拖慢發展速度。不過,有質疑者隨即引用政府資料,指回歸後出現過8宗相關司法覆核和收地上訴,最後有7宗都是申請被拒或被駁回,餘下1宗則撤回,顯示政府從未敗訴,令人懷疑當局為何抗拒「拔劍」強行收地。
實情是否這樣呢?針對收地的訴訟無功而還,會否是因為政府審慎運用條例的正面結果?在建築、測量、都巿規劃及園境界內,更有不少專業人士質疑政府能否及應否依靠《收回土地條例》,來大幅增加可供各種發展的土地供應。
首先,《收回土地條例》規定,政府只能以「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s)」為由強行收地,包括衞生、構成危險及軍事等原因,以及任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的公共用途,權力看似相當廣泛。但隨着香港回歸,《基本法》內保障私有產權的條文實施,政府是否還可任意詮釋條例中的「公共用途」呢?據筆者了解,上述提及的司法覆核和上訴,都未有直接處理現行條例有否違憲的問題。
或變缺乏生機之城
其次,即使簡單假設興建房屋、相關的路道交通、文娛體育及社福設施屬「公共用途」,那麼興建商場、停車場、寫字樓、工廠大廈及貨倉等,又是否也符合以「公共用途」強行收地的規定呢?若缺乏上述設施,即使政府成功透過收地興建大量房屋,恐怕最後也會變成另一個缺乏配套和生機的城巿。
再者,私人發展商持有的農地遲遲未作發展,背後定必有因,可能是土地位置過於偏遠及零散;有特殊的地理、生態或地質問題;缺乏交通、水電及排污等配套;甚或部分土地早已被人霸佔或用作其他用途等,大大影響其發展的可行性。
倘若政府決定強行收回這類「雞肋」地皮,除了須依例向土地擁有人及佔用人作出賠償,還須承擔遷拆平整的開支和責任。這樣對發展商而言可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比起公私營合作更能快捷容易地把農地套現,又會否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利益輸送呢?故此《收回土地條例》其實也是一把必須小心使用的「雙刃劍」,盲目「出鞘」可能會未制人、先傷己。
謝偉銓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zh]謝偉銓 TONY TSE WAI CHUEN[:en]TONY TSE WAI CHUEN 謝偉銓[:]](https://tonytsewaichuen.com/wp-content/uploads/2025/01/logo-180x8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