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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民主程序” 議案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但仍然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體系,這點是我們不能否定的,亦正因為這樣,體現出一國兩制下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之間的特殊關係。
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在普選問題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底的「決定」明確了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為香港邁向普選定下框架。既然已經定下普選特首的框架,餘下要處理的問題,是如何透過提名委員會實踐民主程序提名,會否限制提名人數?我覺得大家應共同探討如何在框架內,提供更多合適的特首選擇。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說明,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才啟動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程序。現時社會上有部份人要求行政長官盡快啟動普選程序,但我和不少香港人都認為,在啟動公眾諮詢前,政府目前應先探討利用什麼方法去搜集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這樣才是具建設性的諮詢。
此外,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不但明確了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亦明確了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其中,功能組別的去留問題,將會是普選立法會的討論焦點之一。我個人認為,功能組別有其存在價值,透過功能組別選舉進入立法會的議員,在不同的議題上,除了會以香港整體作考慮外,一般亦會較多從經濟和行業發展角度考慮,希望推動經濟向前發展,從而創造更多資源,支持特區政府提供更多福利,造福市民。
主席,本人覺得要推動香港政制健康向前發展,香港市民的訴求及憲制要求兩者需取得平衡,在這個基礎上,才能有建設性的討論,令香港長遠能穩健地發展。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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