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改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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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政制改革”議案

主席: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另外立法會全部議席最早亦可於2020年由普選產生,有關決定為香港政制改革之路,訂出了清晰的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這絕對是香港民主進程上的一大步。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給予香港普選承諾,但香港要有效、切實地推行政制改革,如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為落實普選全部立法會議員提供先決條件,我們必須緊守兩大原則:一是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二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改革作出的所有相關決定,包括在今年8月31日對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所作的決定。所以,有關政改的任何建議或方案,如果偏離或違背了這兩個大原則,實際在憲制上已經是欠缺法律基礎,很難獲得接納。

主席,如期落實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是中央、特區政府及大部分香港市民的期望和目標。倘若仍然有人堅持一些不切實際的建議和方案,令香港無法如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並直接影響2020年的立法會普選,最終只會令香港政制無法向前發展,被迫原地踏步,甚至向後倒退,相信這絕對不是大多數香港市民希望見到的結果,亦非香港之福,所以我希望在普選問題上,仍然堅持那些不切實際建議的人士,能夠早日回到務實方向,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香港長遠利益著想,促使普選方案在社會上早日達成最大共識。

過往,在社會上討論政改方案的時候,間中會聽到有人提出,有關方案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指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安排要符合國際標準,今日的修正案亦有提及相關內容。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教授曾經在報章撰文批評,一些人提出並堅持香港普選模式的「國際標準」,其用意不過是想借此將國際法凌駕於中國法律之上,目的是要用「國際標準」來壓低、抗拒《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爭奪普選的主導權。

主席,我認同饒教授作出的有關批評,因為過去我一直質疑,提出這些要求的人,究竟他們知不知道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是甚麼?何謂「國際標準」?從甚麼角度去衡量「國際標準」?其實,所謂的「國際標準」,對不同人而言可以有不同的標準,根本無一致的標準,所以說到底,提出香港普選要符合「國際標準」的人,他們只是希望香港普選能夠符合他們心目中的標準,至於是否符合剛才我所講的兩大原則,即《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他們可能未必會理會或者是拒絕理會,就如饒教授所指,因為他們要爭奪普選的主導權,他們這種意圖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至於修正案涉及的另一內容,要求政府不遲於2020年廢除立法會所有功能界別議席,全面普選立法會議員。首先,根據普選兩大原則之一,是要根據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進行,即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之後立法會可於2020年由普選產生,所以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普選立法會的先決條件,至於2020年是立法會可以進行普選的最早時間,而非最後限期,如果議員否決了普選特首方案,不但無法如期在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更會直接影響立法會的普選進程,不可能最早於2020年實現普選立法會;另外,有關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去留問題,現階段社會上仍然未有較大共識,有市民要求取消,亦有市民強烈希望功能組別能夠繼續保留,所以在未有充分討論和取得較大共識下,貿然作出任何決定,是不切實際和不會得到支持的。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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