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今屆立法會已辯論過多次有關工業意外同工程安全嘅議題。其中喺2023年初,本會恢復二讀《職安健(修訂)條例草案》,我同多位議員都指出,單靠加重罰則,告人,罰人,並唔係減少意外發生嘅最有效方法。
好不幸、真係好不幸咁畀我哋言中,草案通過接近兩年,工業意外數字,尤其係嚴重傷亡個案,並冇明顯咁減少。但係修例喺建造業界造成嘅反效果就好明顯,唔少建築師同承建商都話,佢哋依家愈嚟愈難搵人做工程項目嘅「認可人士(AP)」或者「授權簽署人(AS)」,因為要為工程期間發生嘅大大小小意外負上責任,但實際上某個工人有冇跟足要求攬好安全帶、某一粒索扣係咪裝得好穩陣,佢哋係未能完全控制到嘅。
今次張欣宇議員提出議案係好有意思嘅,唔再單講要告人、罰人同提高罰則,而係強調要建立與時並進嘅專業安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持份者嘅權責關係,同強化安全意識,呢3點我同業界都非常支持。
對於第1點,唔少業界都認為勞工處嘅地盤安全主任唔夠專業,必須改革,建立一套更好嘅安全專業制度。對於第2點,業界幾乎每一層嘅持份者,都認為現行嘅安全監管制度權責不清,有好多人做監管,出咗事有好多人都要負責,但唔代表做到有效嘅監管。
對於第3點嘅強化安全意識,我覺得係最重要嘅,但提升安全意識不能單靠業界自發。我喺修正案提出嘅3點建議,包括善用創新科技,加強工人培訓,以及透過投標制度同合約條款,嚟鼓勵安全表現良好嘅公司及從業員,就係想從制度上提升各持份者嘅安全意識同表現。
對於善用科技,其他多位議員嘅修正案都有提到,包括「自動危險偵測」裝備、「4S安全智慧工地」系統,仲有採用「建築信息模擬(BIM)」技術等等。呢啲裝備、系統同技術,全部都要錢嘅。但依家政府嘅工程招標制度,落標者喺安全方面加大投資,技術評分可能會高啲,但喺價格評分方面又可能蝕咗,係咪可以將相關安全開支分開嚟計呢?
此外,能否喺工程合約中訂明,如果承建商嘅安全表現良好,就可以獲發額外獎勵呢?要胡蘿蔔與棒子並用;純粹禁制曾經出意外嘅承建商投標,會否令到業界愈嚟愈少人做嘢,工程造價變得愈嚟愈高,但安全水平卻未必能夠提升。
建造業議會推動緊嘅「工人安全記分制」,目的係有效甄別安全表現較佳嘅工友,希望可以令佢哋多啲人請,攞高啲人工,通過經濟誘因嚟提升工人嘅安全意識。表現差嘅就要罰停賽,需要重新接受安全培訓,以免累己累人。但估計亦有人有唔同意見,話擔心會影響工人生計。但到底係生計重要啲,定係生命重要啲呢?希望相關人士三思!本人謹此陳詞,希望大家支持我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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