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我參與了全程嘅審議工作,深刻體會到社會各界對維多利亞港保育與發展的殷切關注。條例草案的修訂,既是對現行《保護海港條例》的完善,亦是香港在發展與保育之間尋求平衡的重要一步。以下,我將從修例的必要性、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公眾參與的深化,以及未來監管方向四個方面,闡述個人觀點。
維多利亞港擁有世界級景觀,亦是香港市民共享的珍貴自然遺產。然而,現行《保護海港條例》自1997年實施以來,雖然確立了「不准填海」的推定原則,但條文過於簡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有不少爭議。例如,何謂「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如何界定「無可避免」的填海工程等?這些關鍵問題現時缺乏清晰指引,導致政府部門於處理填海建議時存在大幅度的不確定性。
過去二十多年,現行《條例》令一些可為公眾享用維港帶來頗多好處的工程項目,例如,不少殘舊或停用的碼頭的重置、改建,以加強效益及提升安全性等,達至善用土地均難以有效順利進行。至於近年大力推動的海濱長廊、海濱公園,部分均受位於海旁的土地現有用途,以及難以取得相關私人業權人的同意,騰出部分土地,給予公眾使用,導致海濱長廊未能貫通、連接;如使用懸掛式的建造方法增建行人板道,以連接海濱長廊,亦因會視為填海工程難以推展。令市民大眾享用海濱的條件大受影響,故此這類有利市民大眾享用維港設施和美境,本人支持應可在修訂《條例》下獲得豁免。針對這些改善海港的公共設施(如登岸梯級、觀景平台),修訂《條例》設立豁免機制,由財政司司長把關,除加速惠民工程落地,亦能杜絕濫用填海的隱患,體現「該嚴則嚴、應簡則簡」的務實精神。
同時,《條例草案》亦明確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推翻「不准填海推定」的裁斷訂立明確程序、機制,包括公眾諮詢、專家評估及立法會監督,確保重大工程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然而,社會上亦有聲音質疑修例「削弱法院角色」或「剝奪市民司法覆核權利」。對此,本人希望強調兩點:
首先,司法覆核的法定權利並未改變。現行條例並未賦予法院「審批填海」的權力,法院僅在有人提出司法挑戰時介入。修例後,若公眾認為政府的裁斷違反程序公義或法律原則,仍可透過司法途徑尋求覆核。修例只是將政府決策的程序透明化、清晰化。
無可否認,制度化決策機制有助減少爭議。過往填海工程屢陷司法拉鋸,主因在於標準模糊。修例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在法定框架下綜合考慮公眾意見、專業評估及社會效益,並接受立法會監督。此舉不僅提升決策透明度,更通過規範化程序降低「因人而異」的主觀風險。
主席,社會人士及法案委員會委員們最關注的議題之一,是如何在簡化程序的同時,確保公眾參與不被邊緣化,堅持「惠民工程須以公眾利益為先」。值得肯定的是,政府接納了委員會建議,同意在豁免機制中增加兩項關鍵措施:一是立法會層面的把關,所有獲豁免的填海項目須提交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議員可通過質詢及工務工程撥款程序,直接監察項目合理性;另外是擴大資訊公開,除法定諮詢外,發展局將在網上公布項目詳情,並開放多元渠道(如書面意見、公聽會)收集市民反饋。這些都體現了「程序簡化、把關不減」的原則,從「諮詢」到「共同監察」深化公眾參與。
部份人士亦對「簡化機制遭濫用」表示憂慮,例如將大型工程分拆成多個小項目規避監管。對此,政府當局提出兩大保障,包括財政司司長的把關責任及地契條款約束。司長須確保工程符合公眾利益,並綜合考量同類項目的累積影響;另外地契條款亦會要求私營項目開放公眾使用,並將條件寫入地契。這些做法方向是正確的,但執行細節則需進一步明確:
例如要量化評估指標,建議當局制定「填海影響評估指引」,列明生態、景觀、交通等核心指標,避免審批流於主觀;
另外是設立「項目整合審查」機制,若短期內出現多個相似豁免申請,政府應主動審查是否屬「分拆工程」,必要時要求合併並啟動大型填海程序。
主席,今次修例並非終點,而是香港海港管治的的重要一步。我們既嚴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高門檻,堅守「保護為先」的原則,拒絕盲目填海;亦務實拆牆鬆綁,回應城市發展需要,讓海濱發展更貼近市民生活、讓海濱設施更利民、更適切。《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為香港建立一套更清晰、更公平的填海管理制度。
主席,本人謹此陳詞,支持《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及相關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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