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土地供應仍處辯論階段,樓價繼續拾級而上,特首明言6月內交代開徵空置稅情况,部分人士希望釋出更多現樓供應,為熾熱的樓市降溫。表面上,空置稅增加持貨成本,促使發展商加快推盤,市場供應遂增,理應可紓緩樓價,惟在定義「空置」及執行上存在困難,若未能適當處理,將影響成效,更可能適得其反。
據運房局數字,截至今年3月已落成但未售出的一手住宅單位存量有約9000伙,相當於每年私樓供應量的一半,然而當中佔逾半數的是去年和今年才落成,另部分正進行翻新或已作服務式住宅出租,難斷言是「囤積」,應否被定義為「空置」呢?
對發展商而言,持貨本身就有一定成本,故稅率多少才起作用也是關鍵。有指政府打算透過差餉機制徵收空置稅,落成後一段年期仍未出售,便要繳交倍計的差餉,但以目前差餉徵收率5%計,即使收取10倍差餉的稅項,亦僅屬年市值租金的一半,相比樓價更是九牛一毛,若樓價升幅高於稅率,措施便形同虛設。
發展商或延申入伙紙
觀乎現時發展商「惜售」的貨尾,不少是特色戶或洋房等超級豪宅,又會否因稅項而平賣?即使釋出市場亦非一般小市民所尋覓的居所,未能緩解「上樓難」的難題。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政府出招徵稅,發展商又會否將物業轉為放租或延遲申請入伙紙等,最終反而拖慢供應流轉,推高樓價,適得其反呢?
要防止發展商囤積居奇,筆者是支持的,但重點是落實的細節如何能達到預期目標。
如要實施徵收空置稅,對空置期限應給予彈性,寬限年期應該與樓盤規模掛鈎,涉及數百伙與數千伙的住宅項目,是否應以劃一的年期處理?而在釐清空置日期的計算方法上,一個樓盤在取得屋宇署審批的入伙紙後,不等於就可以交樓,期內尚有不少「執漏」及周邊工程需要進行,獲取地政總署的滿意紙等,因此,按取得滿意紙開始計算空置期應是比較合理。
寬限年期應否與規模掛鈎成爭議
姑勿論空置稅是一項政治取態、或是土地大辯論期間「整色整水」之作,筆者一直認為,若透過行政手段,在審批樓花時先行規定發展商推售單位的數量及時限,更能對症下藥,執行亦較容易。說到底,大部分發展商都希望貨如輪轉,當發展商評估樓價未如理想時,相信毋須政府的干預也會急急散貨,那時,空置稅又是否會加速樓價下調、對整體經濟造成更大傷害呢?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
[謝偉銓 銓之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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