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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對香港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
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建議規管架構的意見
對於政府建議制定規管架構,以立法方式加強規管香港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配方產品」)及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嬰幼兒食物」)的營養聲稱和健康聲稱,以保障嬰幼兒健康,本人表示歡迎和支持。
本人同意政府提出的五項原則,並就有關產品和聲稱組合的規管方式提出意見﹕
原則一採規範方式規管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初生嬰兒首6個月以純母乳餵哺,可確保嬰兒獲得所需營養及健康成長。事實上,奶品是6個月大以下嬰兒的主要食糧,對於希望以母乳餵哺的母親,應盡快促使她們不受配方產品的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影響,令她們認為配方產品會較母乳優越的想法。而對於需要餵哺配方產品的母親,當局亦需確保她們得到正確的資訊,安全食用配方奶。
因此,本人認為在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聲稱組合上,應採用規範方式,即禁止嬰兒配方產品作出營養及健康聲稱。正如諮詢文件所述,大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准許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及健康聲稱的做法。
原則二採規範方式規管
不論是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是嬰幼兒食物,都是滿足嬰幼兒營養需要的食物,而並非用作治療用途。因此,本人認為原則二中禁止有關產品作出減低疾病風險聲稱,應予以規範方式規管。
原則三採包容方式規管
至於有關嬰幼兒食物的營養聲稱,本人認同原則三並採包容方式進行規管。原因是有關嬰幼兒食物所含配料,與一般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相似,可參照一般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制度。
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聲稱(即營養素含量聲稱及營養素比較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採包容方式
現時,多數司法管轄區亦准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作出營養聲稱和營養功能聲稱,本人認為該聲稱組合可採取包容方式規管,因為大部分這類產品的製造商已密切跟隨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的成分組合規定的標準。但正如諮詢文件中指出,與市面上其他同類產品比較,這類配方產品或會包含獨有的營養素,因此,本人認為當局於採取包容方式規管上,也需仔細研究製造商日後會否以 “獨有營養素”的聲稱作誇大宣傳,因此當局需設立機制以確保有關 “獨有營養素”的聲稱的真確性。
其他功能聲稱應規範
參考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亦不准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作出其他功能的聲稱。本人建議可跟隨有關做法,於上述產品作出的其他功能聲稱方面採用規範方式。
其他建議
是次諮詢除著眼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的標籤或包裝上所作的營養和健康聲稱,當局亦建議規管相關產品廣告中所作的聲稱。然而,現今社會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廣告形式亦非如以往般只有電視或雜誌宣傳,一些手機、手機程式或訊息也可達到廣告宣傳的效果。因此,當局於考慮規管相關「廣告」時,需深入探討及界定「廣告」的類別,以及如何規管各類媒體形式的廣告,才可達到相關規管的效果。
現時香港採用的營養素參考值只適用於預先包裝食品,因此本人贊成當局訂定一套適用於嬰幼兒的營養素參考值,這樣才能准許在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上、作營養聲稱和健康聲稱的條件。另一方面,部分母親因各種原因未能餵哺母乳,而需依靠配方奶粉餵哺嬰兒。若市面的配方產品未能提供清晰的營養素參考值,或令這些母親難於掌握有關資訊,當局也需照顧及考慮到這些母親的需要。
除訂定適用於嬰幼兒的營養素參考值外,當局也可考慮強制或通過其他鼓勵方式,要求生產商於配方產品的包裝品上印上 “母乳為嬰兒最佳食品” 或 :”世衛組織建議嬰兒出生至6個月應以母乳餵哺”之類的字句,以提醒消費者母乳為嬰兒首選的食品。
而對於有關業界,本人同意當局設立寬限期,讓業界有充足時間準備。亦贊成當局參考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訂定核准聲稱清單,以為業界就相關產品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營養和健康聲稱,提供清晰指引。
積極推廣母乳餵哺是需要和重要的,政府希望透過是次規管架構,避免一些可能會減低母親餵哺母乳的誘因的做法。但要有效及全面的推廣母乳餵哺,是需要其他硬件的配套措施加以配合。雖然現時一些政府大樓及商場都增設育嬰室,然而餵哺母乳需在育嬰室內進行,並沒有獨立的哺乳室。政府於這方面對需要建立更友善的環境才可更有效推廣母乳餵哺,鼓勵母親進行母乳餵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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