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第1項辯論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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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第1項辯論 (法律援助署)

主席:

對於法律援助署的整體撥款,我是不反對的,不過,對於近年有不少人提出,在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下,容許受助人可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作為代表,有關安排是否有不妥當、需要修改的地方?我覺得,政府是有必要重新檢討有關安排,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不會被濫用。

主席,政府的法律援助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我並不否定有關的法律援助政策目標,不過,我翻查過法律援助署的資料,現時名冊上有超過800名大律師及2200名律師,有超過8成法援案件是委派給擁有10年以上年資的師律及大律師處理,有議員在去年3月提出口頭質詢時亦表示,過去四年,獲法援署指派處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年最多的首10位律師當中,排第1位的律師獲指派的案件數目,比排第10的律師的有關數字平均高出80%以上,明顯近年的法援案件,主要是集中指派給一小撮律師,這樣的結果是否健康、是否合乎公義呢?

過去,有的士及公共小巴業界表示,擔心法援制度容易被人濫用,例如不法之徒包攬訴訟,並教唆交通意外傷者誇大傷勢,騙取保險賠償,而保險公司又會因賠償費用增加而提高汽車保險費,大大增加他們的經營壓力。雖然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曾經表示,法援署在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已在2013年9月就法律援助申請引入「申報制度」,確保受助人提名某位律師的時候,並非受到該律師的包攬或不當兜攬等行動所影響。不過,有關「申報制度」是否完善,可以徹底阻止非法的包攬訴訟活動呢?

主席,容許受助人自行挑選律師,對於有相熟律師的受助人,他們好自然會挑選名冊中的相熟律師,他們之間會否涉及任何利益關係?是否可以透過上述提及的「申報制度」完全搞清楚呢?至於那些沒有相熟律師的受助人,如果他們想自己挑選律師,他們可以根據甚麼去挑選呢?好自然,最簡單、快捷的方法是憑「知名度」去挑選,或是挑選名冊中最多人選用的那位律師,這種做法是否最公平、最有效率、最合乎善用公帑原則呢?

主席,我相信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的每一位律師和大律師,他們都具備相當的專業水平和專業操守,採用輪流委派制度亦未嘗不可,或者比現行讓受助人可自選律師的安排會更加公平。所以,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有關問題,認真考慮是否應該就現行讓法援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律師的安排作出適度調整。

多謝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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