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納入程序發言[:]

[:zh]主席,嚟緊我想就草案條文納入發言,指出我是否支持納入各項條文嘅考慮因素。首先係草案嘅第3、第4、第6、第10、第20及第21條,有關條文旨在修訂現行嘅《高等法院條例》、《區域法院條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同《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以落實延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嘅法定退休年齡,以及相關嘅退休金計算同發放安排。

根據有關條文,區域法院法官或以下嘅司法人員,包括各區裁判法院嘅裁判官、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同小額錢債審裁處嘅審裁員,以及死因庭嘅裁判官等,佢哋嘅法定退休年齡,將會由現時嘅60歲延長至65歲,喺有需要同符合某啲條件之下,仲可以進一步酌情延長至70歲先退休。

至於高等法院或以上嘅法官,包括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退休年齡亦會由現時嘅65歲延長至70歲,並可以酌情延長至75歲。終審法院法官更加可做到71歲先退休,以及再酌情長至76歲。

正如我喺二讀發言中指出,因應香港人口老化同生育率偏低,導致勞動人口持續縮減,各行各業都有需要檢討佢哋嘅退休年齡限制。尤其係司法機構近年面對人手不足,唔夠法官嘅問題,延長法定退休年齡係有助紓緩同延後有關問題,所以我係支持將有關條文納入草案之內。

跟住我想講草案第5、第9、第11及第12條。草案第9條規定所有喺草案生效之後新入職嘅法官及司法人員,以及自願選擇咗新安排嘅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都會受到上述嘅新法定退休年齡及退休金條款所規限。至於目前已經過咗法定退休年齡,但已根據現有安排獲延展任期嘅法官,亦可根據草案第5、第11同第22條,轉為適用於新嘅法定退休年齡安排。

有啲市民可能會質疑,成70幾仲繼續做法官,負責審理各種複雜、重要同具爭議性嘅案件,會唔會有問題呢?其實有啲國家同地區嘅法官,直情係冇退休年齡限制嘅,例如美國嘅最高法院同部分州份嘅較高級別法院法官,就係奉行終身制嘅,即係可以一直做到百年歸老嗰日。

事實上,隨着醫學科技不斷進步,市民愈嚟愈注重運動及個人健康,好多上咗年紀嘅香港人,佢哋嘅頭腦、體力同生產力都唔會輸畀好中年人甚至後生仔,而且佢哋嘅經驗同服務態度往往仲會好好多。

大家去過日本旅行就知道,當地嘅人口老化問題比香港更嚴重,而且更早出現。當地嘅各行各業,都見到好多上咗年紀,60幾歲、70幾歲、甚至睇落好似已經成80幾歲嘅長者,每日如常辛勤工作,完全睇唔到有咩問題。

喺香港,其實亦有唔少私人執業嘅資深大律師同律師,做到70幾甚至80歲,仍然喺法庭上精神抖抖、雄辯滔滔,而且收費仲依舊好貴添。香港終審法院嘅海外非常任法官,部分年紀亦已相當大,但冇乜聽過有人質疑佢哋嘅能力。

司法機構現時已設有機制,為酌情延長退休年齡嘅年法官進行身體檢查,確保佢哋有能力應付審訊工作。如果在任嘅法官及司法人員突然間身體出咗問題,或者畀人質疑佢哋嘅健康已不適合繼續工作,司法機構依家已可以隨時召開醫事委員會處理。

草案第18條更規定,喺延長整體嘅法官退休年齡之後,會設有一個全新嘅法定酌情提早退休機制,畀啲因為不同理由,例如係突然出現健康問題,而想早少少退休嘅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申請。

草案第12同第13條,進一步訂明有關獲准酌情提早退休嘅法官嘅相關退休金支付安排。所以我哋毋須過份擔心今次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嘅法定退休年齡,會影響咗案件審訊嘅效率或判決嘅質素。

主席,講到案件嘅審訊效率同判裁嘅質素,我同唔少香港市民係相當關注嘅。正如我喺二讀發言時都略略提過,香港嘅司法制度有幾樣嘢係好出名嘅,第一係夠晒獨立,獨立到同一類型嘅案件,同一樣嘅罪名,喺唔同嘅法庭,由唔同嘅法官審理,最終嘅裁決同判刑可以係相差好遠,令好多市民都未能完全理解。

每當有人質疑,點解對某啲干犯咗嚴重刑事罪行嘅罪犯會判得咁輕,可能都會畀人批評為干預司法獨立,影響法官裁決。香港嘅司法獨立,獨立到有法官實名聯署反對某項立法,表態政治立場。以上市民極為關注嘅問題,今次嘅修訂內容同條文有冇回應到呢? 似乎就係冇嘞。

香港司法制度嘅第二個特點係收費貴,尤其係某啲資深大律師。不過佢哋收得貴,某程度好似亦係有道理嘅,因為某啲涉嫌干犯嚴重罪行嘅被告,好似只要請咗某啲知名嘅資深大狀辯護,就好容易獲法官批准保釋,保釋期間仲可以自由出境演講、讀書同會見外國政要;之後就算定咗罪,亦往往可獲輕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而且上訴完又可以再上訴;反觀好多冇錢聘請知名律師辯護嘅被告,要申請保釋、輕判同上訴就好似難好多。

香港司法制度嘅第三個特點係遲,包括起訴遲、審訊遲、裁決遲、連出書面判詞有時都相當遲,令到法治與公義無法喺合理時間內彰顯,呢樣都係會影響到市民對香港司法制度嘅信心。我留意到代表法律界嘅郭永鏗議員,喺二讀發言時指出,香港嘅案件輪候時間過長、法官人手不足嘅問題,主要係出現喺高院或以上法院,由裁判法院審理嘅刑事案並冇出問題,裁判官並冇出現人手不足。呢個說法喺過去可能係啱嘅,但依家同未來嘅情況就似乎唔係咁。

針對修例風波而引發嘅違法暴力行為,警方前後已拘捕咗接近5000人,但係獲正式落案起訴嘅只得幾百人。當然呢個某程度可能係律政司嘅問題,但呢個問題與今日討論嘅草案無關,我就唔再多講嘞。不過,即使係睇已經落案起訴嘅案件,只有極少數個案已獲裁決及判刑。係咪反映裁判官亦出垷人手不足呢? 定係其因為其他因素呢? 希望司長能夠回應。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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