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解除陳淑莊議員職務」議案發言[:]

[:zh]主席,上個禮拜我哋先啱啱辯論完,由25位議員聯合動議嘅彈劾特首議案。今個禮拜,我哋要處理嘅係,分別由黃定光議員及黃國健議員提出,要求解除陳淑莊議員及邵家臻議員嘅立法會議員職務嘅議案。而估計之後跟住又要處理分別針對何君堯議員、鄭松泰議員同林卓廷議員嘅四項譴責議案。

上述總共七項議案,全部都係根據《基本法》提出嘅。作為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及遵守香港法律嘅立法會議員,我會嚴格按照相關嘅《基本法》條文規定,嚟考慮是否支持有關議案。當然,我唔會好似有啲議員咁對人不對事,經常搬龍門,有立場而冇原則,我絕唔會對某啲議員就鬆啲,對另外一啲議員就緊啲,我會用番同一把尺去考慮同審視相關議案,而呢把尺就係《基本法》。

不過,雖然呢幾項議案都係根據《基本法》提出,但所引用嘅條文就有所不同。

其中上周嘅彈劾特首議案,係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提出,指控特首作出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該項條文未有硬性規定,必須要等到法庭正式裁定特首違法先至可以提出。而即使有關議案獲得通過,亦唔代表特首已被裁定嚴重違法或瀆職,而係需要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就相關嘅指控作出調查。因此議員喺決定是否支持有關議案時,主要係考慮是否已有足夠嘅表面證據,顯示特首好可能經已作出咗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換言之,上周嘅彈劾特首議案,或準確啲講,應該叫做「啟動調查及彈劾特首程序」議案,係需要議員作出一個有關事實同法律上嘅判斷。

至於今日討論嘅解除陳議員職務議案,係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提出嘅。呢項條文嘅背景、寫法、啟動有關議案嘅條件,以及通過議案後所產生嘅後果,都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有好大分別。因此議員喺決定是否支持有關解除職務議案時,雖然都應以《基本法》嘅相關條文為依歸,但所考慮嘅因素同準則就有所不同。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列出咗喺7種情況下,立法會主席須宣告涉事嘅議員喪失議員資格,當中頭5種情況比較簡單直接,包括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而無力履行職務、未經主席同意下連續三個月冇開會又冇合理解釋、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接受政府委任出任公務人員,以及破產。

第七十九條規定嘅第6種情況,就係議員如果喺「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就應當宣告佢喪失議員資格。

值得注意嘅係,要啟動有關議案,法院必須已經作出咗判斷,裁定有關議員罪名成立並判監一個月以上。而有關條文並無要求議員,就被動議解除職務嘅議員到底有冇犯到法、犯法背後嘅動機、理念為何,或者有關罪行係咪嚴重到不應或不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嚟作出判斷

陳淑莊議員,因參與2014年嘅違法佔領行動,喺俗稱「佔中九子案」當中,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各判監8個月,同期執行,判刑遠遠超過《基本法》規定嘅判監一個月以上嘅門檻。好明顯,已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需要被解除議員職務條件。

當然,《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亦規定,須經三分二在席議員通過議案,先可以解除有關議員嘅職務,並唔係一被裁定罪成及判監一個月以上,就自動要解除職務。

我理解之所以有相關規定,其中一個原因可能係,即使議員被香港以外嘅法院判監,都可以引用有關條文被解除職務。議員同事有可能要考慮相關嘅境外法庭判決,係咪符合香港嘅法治同司法獨立嘅標準呢? 會唔會有未審先判、有違程序公義,甚至涉及政治檢控嘅情況呢? 呢啲都係議員同事係咪支持有關議案嘅合理考慮因素。

不過,「佔中九子案」喺由香港法院,經過公開、公平、公正嘅審訊所作出嘅裁決。雖然喺檢控同審訊期間,有關被告同部分反對人士,曾質疑案件涉及政治檢控,但我留意到喺法院作出裁決之後,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等法律界人士,都冇質疑有關案件涉及政治檢控或有違程序公義。

主席,我亦留意到,陳淑莊議員已先後就有關案件提出上訴,並排期喺明年2月審理。但根據《基本法》同其他香港法律,法庭作出嘅裁決同判刑一日未被推翻,有關嘅裁決就係合法嘅,就可以引用有關嘅《基本法》條文要求解除相關議員嘅職務,毋須等到上訴審訊結束,甚至終審有結果後先至可以引用。

基於上述嘅理據同《基本法》相關條文嘅規定,我睇唔到點解本會嘅議員,尤其多位有法律背景嘅反對派議員,可以唔投票支持今次呢項議案呢? 除非佢哋係擺明要無視《基本法》,要以人治取代法治,要將以政治凌駕法律,盲目咁護短以求保住佢哋嘅黨友嘅議席。

主席,好多反對派人士都話,冇佔中,就冇「反送中」,對於呢一點,我係較為罕有地認同反對派嘅講法。喺2014年佔領行動爆發之前,香港係一個守法、安全、多元及包容嘅社會。03年七一有50萬人上街,對政府表達不滿,但有關遊行係相當和平及守法嘅。

不過,自從港大法律學院有位副教授提出「佔領中環」行動,提倡以「公民抗命」、「違法達義」、違法堵路等非法手段去爭取民主,並獲得反對派大力支持同配合下,香港就開始變質,社會就開始撕裂,部分市民嘅守法意識就開始崩潰,並間接引發港獨思潮抬頭。

當年啟動違法佔中嘅人士,仲會將所謂嘅「愛與和平」掛在口號,但依家嘅反修例示威者,依家嘅蒙面黑衣暴徒,早已將「愛與和平」拋諸腦後。佢哋強調嘅係仇恨、暴力,甚至戰爭。經過長達半年多,並且不斷升級嘅違法暴力活動,香港唔單止失去咗法治、包容同守法精神,連最基本嘅人身安全、財產保障、發表不同意見嘅自由,以至係坐地鐵、過隧道、行街食飯買嘢嘅自由同權利,都好似冇埋。

每一位立法會議員喺就職時,都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宣誓會遵守法律。其實即使係普通市民都應該奉公守法,何況係身為立法者嘅立法會議員呢? 陳淑莊議員唔單止自己有份參與違法佔中,仲煽惑他人一同參與違法活動,煽惑他人再煽惑更多人去違法,帶頭破壞香港嘅法治同社會秩序,打開咗呢個滿載暴力與仇恨嘅盒子,有份造成香港今時今日嘅局面。

主席,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我會支持立法會通過議案,解除有關被定罪議員嘅職務。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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