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zh]主席,我發言係支持《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草案》二讀。首先我要講吓,呢條法案係由本會嘅麥美娟議員提出嘅私人條例草案,目的禁止私人物業嘅業主、尤其無良嘅劏房業主,向基層租戶濫收水費。由於草案內容涉及政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必須取得特首嘅書面同意才能正式提交立法會處理。

政府相關部門最初對呢條草案係有所抗拒嘅,但由於香港嘅劏房問題愈趨嚴重,無良業主向租戶濫收水費嘅情況愈趨普遍,政府最終決定支持有關立法建議,同時特首亦簽發書面同意,繼續由麥美娟議員推展有關私人條例草案,而唔係好似以往咁,由政府接收議員嘅私人草案變成政府法案。

有關做法除咗顯示政府願意聽取民意,願意採納議員嘅建設性建議,同時亦反映行政立法關係嘅改善,尤其係喺攬炒派退場、立法會恢復正常運作之後。隨着香港嘅選舉及議會制度進一步完善,我期望政府一方面可以展示更加積極、主動、果斷嘅行政主導管治,另一方面亦要與立法會加強溝通,認真聆聽議員意見,同心同德為香港市民謀福祉。

講番條例草案內容,現行《水務設施規例》已明文禁止業主出售來自水務設施嘅用水,但對於向內部供水系統嘅用戶收回用水費用,就獲得法例豁免。麥美娟議員提出嘅修例建議,規定業主只能跟足水務署訂定嘅收費水平,向租戶收回水費,收多咗一分一毫都係違法,希望藉此杜絕無良劏房業主向租戶濫收水費嘅問題。

有關立法建議用意良好,條文寫法亦相當簡單,可惜現實世界嘅情況往往並唔係咁簡單嘅。業主唔能夠多收水費,向租戶巧立名目,例如收取保養費、清潔費、或額外嘅管理費又得唔得呢?當然有人會話,租客有權唔同意、唔畀,但唔同意、唔畀,業主會否就唔租畀你住呢?反正劏房供不應求,有價有市,有大把人想租。

另外,如果有關劏房嘅供水系統,甚至劏房係非法搭建嘅,租戶向當局投訴業主濫收水費,會否擔心有可能會導致自己冇水用,甚或需要遷出違法搭建嘅劏房,而導致佢哋根本唔會舉報呢?

運輸及房屋局現正就實施劏房租務管制草擬條例草案,當中包括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訂標準租約,訂明業主除咗租金、按金、水電費等基本同合理嘅收費之外,不得向租戶濫收其他雜費。業主唔收得,透過第三者去收又得唔得呢?例如搵間公司嚟向租戶收取倒垃圾費,又可以點處理呢?

我提出以上嘅情況同問題,並唔係向麥美娟議員或運房局撥冷水,我只係希望有關嘅立法建議,最後係真正幫到基層租戶,真係懲治到相關無良業主,正如其他議員提到執法要到位,而唔係只會為奉公守法嘅良心業主製造麻煩,導致佢哋有部分人選擇退出市場,令劏房供應減少,租金不跌反升,更多基層家庭搵唔到安身之所,但係對於嗰啲唯利是圖、無視法紀嘅無良劏房業主就冇佢符。

主席,要有效解決香港嘅劏房問題,真正幫到基層市民改善生活同居住環境,大家都知道立法規管始終係治標不治本,大幅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先係良策、上策,無論係出租公屋、資助出售房屋、私人住宅,定係過渡性房屋,都要加快、加碼去推動興建。

另外,市民最唔希望見到嘅,係政府做咗「土地大嘥鬼」。好似最近先向立法會申請工程撥款嘅女童軍總部重建暨青年宿舍項目,拖足十幾年先至真正動工;西區警察宿舍項目更先後搞咗成廿年,市區靚地,畀不同部門按一啲程序推嚟推去,曬太陽曬足十幾年都未郁過,浪費珍貴土地資源,令人慨歎。

主席,隨着香港社會由亂至治、政制發展得以撥亂反正、立法會恢復高效、高質嘅運作,行政機關亦必須加快步伐,提升施政績效,戒掉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果嘅官僚文化,洗脫公務員系統予市民「慢」同「推」嘅形象。尤其係與土地及房屋相關嘅發展計劃同審批流程,必須切實精簡、加快、再加快!

雖然我對今次修例嘅實際效用同執行存有疑問,但有規管始終比冇規管好,草案亦唔會帶嚟乜嘢反效果,所以我會支持條例草案嘅通過。本人僅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