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嚟緊我會就選舉委員會、建測規園界分組嘅選民資格修訂條文發言。根據經人大常委會修改嘅《基本法》附件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喺選委會繼續維持有30個議席,其中15席係當然委員,由15個相關法定機構同組織嘅負責人出任;餘下最多有15席,將會由與界別相關嘅指明團體選民提名及選舉產生。
剛剛通過二讀嘅《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以表列方式列岀咗56個建測規園界團體選民,當中包括建、測、規、園4個專業學會、8個相關官方機構、14個相關專業職系嘅公務員工會,以及30間私營企業。
對於政府以甚麼準則去揀選呢56個團體選民,以及如果有其他業界公司及團體同樣符合相關準則,係咪都可以成為我界嘅選委會選民呢?就有關問題我曾經兩度去信政府,政府回覆咗有關揀選團體選民嘅準則,但並沒有明確回應是否可以增加更多團體選民。
我希望當局喺嚟緊三場重要選舉結束之後,認真總結經驗,探討能否適度增加建測規園界嘅選委選民數目,加入番一啲同樣符合甄選準則嘅企業同團體。
主席,我哋界別嘅立法會同選委會議席,過往都係以個人票制度產生,今次將建測規園界選委選舉改為團體票制度,不少業界人士都唔完全熟悉。有業界向我反映,佢哋以當然選委或團體選民身份,行使佢哋嘅提名權同投票權時,係咪可以喺相關團體內部進行某種形式嘅商議同諮詢,甚至進行民調或會員投票,有關做法會否涉及招致選舉開支、影響他人投票,以至觸犯干擾選舉嘅罪行呢?
我亦曾去信政府詢問有關問題,得到嘅答覆相當官腔,簡而言之係叫大家自己小心、自行研究相關法例,我覺得咁嘅答覆係唔足夠同唔理想。希望選舉事務處或選舉管理委員會針對今次修例,提供清晰嘅指引同諮詢服務,講清楚有啲咩做得、有啲咩唔做得,以免大家誤墮法網。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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