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立法會上周經過一連兩日、合共約十二個小時的會議,順利三讀通過有關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本地立法草案。草案涉及修訂多條本地法例及附例,中文版六百多頁、英文版則達七百多頁,政府因應議員意見提出的修正案三百六十多條、共四十八頁。法案能在短短約兩個月內完成審議並通過,充分展露了立法會在攬炒派退場後的高質、高效表現。
筆者雖然因分工理由未有加入有關草案委員會,但在審議期間仍先後三度去信當局,對草案條文提出了多項問題和建議。當中有關防範候選人透過「博DQ」來干擾選舉,以及提高拒絕借出設施作票站的罰則等,亦獲得政府採納並提出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選舉制度和安排,體現了《基本法》中,行政立法機關互有權責、互相制衡,同時亦要互相配合的原則。
上周的辯論中,筆者於二讀、全體委員會審議和三讀階段,合共作出六次發言,反映對草案的意見,並督促政府加緊處理多項草案尚未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包括有關立法會專業功能界別參選人的資格、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未來三場重要選舉的選民登記及票站實務安排,以及研究是否引入郵寄投票、境外投票和現代化電子投票的工作等。
筆者在三讀發言總結,過去一年香港先後落實了《港區國安法》、優化公職人員宣誓制度和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立法,但要落實人大「三一一」決定所要求的「切實提高特區管治效應」,除了行政機關必須提高管治能力和效率,立法會議員亦要更積極、勤奮地出謀議政,令市民生活質素得到實質改善,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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