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同建測規園業界,一向關注政府及各個公營、資助機構嘅採購及招標制度。早喺2012年首次參選立法會,我已要求當局進行檢討同改革。喺今屆立法會我提出嘅首項議員議案,就係要求改革政府嘅採購及招標制度,當中亦包含外判制度。建議重點包括降低「價低者得」嘅比重,更加着重創意、創新同高質量嘅服務,使到中標者可取得合理嘅費用,以及引入「本地優先」同扶助中小企嘅元素等,喺各黨派議員支持下通過。
不過,對於黃國議員提出嘅原議案,部分建議同措詞我係有保留嘅。議案促請政府帶頭檢討及改革外判制度,「將有實際需要嘅崗位改為長期聘用」,我認為係有問題嘅。如果真係要將所有有實際需要嘅崗位,讓所有薪酬源自公帑嘅僱員,都轉晒做長期聘用,咁就唔係改革外判制度咁簡單,而直情係取消整個外判制度。
眾所周知,相對於長期聘用模式,外判制度係其優勢同好處,包括更有彈性嘅服務;令工作更有效率;可以引入不同嘅專業技能、創意思維、創新做法、更貼地嘅市場觸角等等。取消外判制度,轉晒做長期聘用,變晒好似全部由公務員提供,唔單止會加重庫房同納稅人嘅長遠財政負擔,仲可能會影響好多公共服務嘅效率,有違習主席提出嘅「將有為政府與高效市場更好結合」。
有部分公共服務同工作,更係必須以外判方式提供。例如修橋築路同建屋,建造業界,包括我代表嘅建測規園專業,大部分人都係以不同形式嘅外判合約提供服務。如果要政府請晒所有承建商、分包商同顧問公司,將所有建築工人及相關專業人員變晒做長期聘用,甚至係公務員,現時僅餘嘅六千多億元儲備,相信好快就會用盡;北部都會區同交椅洲人工島等大型發展項目,落實時間亦將會大影響同延後。
原議案亦提到,要「讓薪酬源自公帑嘅所有僱員,都能夠享有合理嘅收入,和家人過上體面嘅生活」。我好支持要讓外判服務嘅僱員,仲有僱主,都享有合理嘅收入,但唔應該講到,好似做唔到長期聘用、做唔到公務員,就唔能夠過上有體面嘅生活。我認為最重要係檢討同優化外判制度嘅條款同監管。
故此,我同全體G19議員,雖然並唔反對檢討外判制度,包括如何讓僱員同僱主享有合理嘅收入,但係就唔會支持黃國議員嘅原議案。由於兩項修正案並冇修訂原議案中相關有問題嘅字眼,所以我哋亦都唔會支持。本人謹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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