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嘅審議過程中,委員就草案內容提出咗唔少意見同建議。政府認真審視後,從善如流,廣納意見,並且非常高效咁,提出現正審議嘅委員會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中文版有91項條文,涉及20多組修訂建議。英文版就仲多,包括一啲純粹針對英文用詞嘅修訂,有助英語讀者更準確理解條例內容。在此我感謝保安局同律政司同事嘅努力。
草案第86條訂明,某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已被法庭發出拘捕手令,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特區,便可刊憲指明該人為「潛逃者」,並對該潛逃者及其相關人士,施加一系列懲處同限制;包括撤銷潛逃者嘅特區護照、吊銷佢喺香港嘅各種法定專業資格同董事職位,以及禁止任何人向佢提供資金等等。
不過,草案原建議必須喺法庭發出手令最少6個月後,局長先可以指明有關人士為潛逃者,而施加其他禁令。呢個6個月嘅規定,令我同唔少委員都大惑不解。因為現實話畀我哋知,唔少呢類潛逃者逃離到外國後都相當高調,不斷以歪理唱衰香港,喺網上煽惑他人進行各類違法行為,以至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同香港等等。對於呢啲無恥之徒,點解仲要畀6個月時間佢同佢哋嘅同黨、支持者等,去嘗試將資金調離香港,以及進行其他有利佢哋繼續反中亂港嘅操作呢?
好高興政府採納建議,將有關6個月嘅規限刪除,令局長可以更迅速、有效咁制裁有關潛逃者。政府同時亦提出修訂,訂明任何人唔會單純因為,曾經與有關潛逃者簽訂合約或合夥做生意,就因而誤中副車,惹上官非。
此外,草案亦授權局長給予特別准許,讓一啲無辜嘅人,可以合法地解散相關嘅合資公司或出售相關聯名物業,以保障佢哋嘅合法權益,同時又唔會令有關潛逃者得益。相關嘅條文同修訂已取得適當平衡,寬緊得宜,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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