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間,我接觸咗唔少建測規園界及其他界別嘅人士,佢哋全部都支持立法。但亦有少數人唔太明白,香港已訂立《港區國安法》同埋完善選舉制度,係咪仍有急切性進行23條立法呢?
我嘅答案係非常肯定嘅。第一,落實23條立法,係《基本法》賦予特區嘅憲制責任。香港已回歸祖國已經接近27年,冇任何理由唔馬上做。
第二,身為中國人同特區公民,維護自己國家嘅安全、主權同發展利益,絕對係天經地義,義不容辭。
第三,有人話香港依家最逼切係振興經濟,改善民生,但只要我哋重溫我國嘅近代史,睇睇現今多個外國嘅例子,都說明,沒有國家安全同社會穩定,就根本談唔上任何經濟發展或民生福祉。
第四,數年前嘅黑暴風波同埋港版顏色革,證明香港面對嘅國家安全風險,係實實在在,貼身而逼切嘅。
第五,不少海外國家,包括美、英、澳、加等,早已訂立唔少更嚴、更廣嘅國家安全法例,罰則比香港重,而且往往冇乜做諮詢,幾日之內就完成立法。部分濫用國安為名,打壓別國為實,以維護自身嘅軍事、經濟同科技霸權。
有人擔心23條立法,會影響人權法治同埋「一國兩制」。條例草案嘅「弁言」第一句就強調,要堅持「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同高度自治方針;第2條列出嘅三大立法原則,訂明必須尊重同保障人權,會沿用無罪假定、一罪不得兩審、嫌疑人依法享有訴訟權等普通法原則。
有關原則喺草案嘅每一項條文同罪行均有體現。例如第73條,有關延長國安罪行嫌疑犯嘅羈留限期,草案建議係「48小時+7日+7日」,即係最多不超過16日,比部分國家短好多。而且有關延長羈留申請,必須經法官審批,由司法機關獨立把關。
有人憂慮23條罪行好容易令人誤墮法網,實情係草案內絕大部分罪行,都須由控方證明被告喺有犯罪意圖及明知故犯,先至有機會被定罪。例如係煽惑叛亂罪,絕對唔係單純鬧下政府就犯法,而係必須有明確嘅煽動意圖。有關勾結境外勢力同披露國家秘密嘅罪行,亦訂明要有危害國家嘅意圖。
事實上,喺草案審議期間,多位委員都質疑過,部分罪行嘅舉證要求似乎過於嚴苛,擔心難以將一啲擅於「打擦邊球」嘅罪犯繩之於法。例如條例第112同113條,有關國安案件嘅律師、警員、以至法官同佢哋嘅家人被「起底」,對有關人員作出威嚇等,控方要喺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係明知同有犯罪意圖,並且會客觀地造成傷害,先至有機會入罪。
對於新聞界關注嘅「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條例除訂明須由控方證明被告,係知情同有意危害國安之外,亦引入咗「公眾利益辯解」,亦即第29條嘅「指明披露」。有關法定抗辯理由,喺大部分西方國家嘅國安法都並冇列明。
主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一方面能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一方面對人權自由、司法獨立、同普通法傳統,作出充分嘅保障;各項罪行嘅範圍與罰則,相對其他國家都係合情合理,寬緊得宜。我同G19全體18位議員,全力支持草案通過二讀。本人謹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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