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發言支持保安局局長就《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嘅各項修正案,以及代表G19支持稍後嘅草案三讀。今次修正案數目唔算多,但唔代表法案委員會冇認真審議,或者局方冇採納議員嘅建議。主因係議員提出嘅意見,唔少都係有關條例嘅公眾宣傳、執行細節,以及相關支援措施等,而並非直接涉及條文內容。
當中包括推展消防代辦工程嘅門檻同優次,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及相關嘅釘契程序,新買家購入有未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嘅單位後嘅通知機制等,當局已承諾會制訂好相關嘅準則、指引同宣傳配套,以便利各方有效執行同遵守新嘅法例要求。
第一組修正案係有關草案嘅生效日期,由原定嘅另藉附屬法例指明生效日期,改為喺新例刊憲當日就即時生效,以反映當局對從速提升舊樓消防安全嘅決心,呢個態度我係表示歡迎嘅。但正如我喺二讀發言指出,政府嘅積極有為態度,會否被部分業主誤解咗,以至曲解變成佢哋唔使再自行推展必需嘅改善工程,可以歎慢板,蹺埋手,等政府進場代辦。
我明白新法例即時生效,唔代表政府可以即時派員進駐某啲大廈展開工程,當中仲涉及好多籌備同甄選程序。但無論如何,我希望當局可以盡早公布進行代辦工程嘅準則、優次同首批代辦工程嘅樓宇名單,等一啲心存僥倖,以至別有用心嘅業主可以死咗條心。
對於加強檢控一啲有力、但無心遵從法例要求嘅業主,以及將積存大量未獲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嘅樓宇名單放上網頁,公告天下,我覺得應該盡快做,即刻做,毋須等埋代辦工程準備好晒先至一齊做。
另一組修正案係有關部分條文嘅行文用語,主要係針對草案嘅中文版。我喺審議好多其他條例草案時都批評過,有唔少香港法例嘅中文寫法,係好難睇得明嘅。有啲律師同議員同事會講:你睇番英文版就明架喇!畀人嘅感覺,好似中文係次一等嘅語言,無法表達一啲比較專業同複雜嘅條文,甚至好似係一定要識英文先可以認識法律咁;我相信呢啲並唔係事實。
我明白基於種種歷史原因,好多香港嘅原有法例,甚或係新擬訂嘅草案條文,往往都係先寫英文,後譯中文。亦有啲英文法律用語同相關嘅中文譯法,過往有法庭案例解釋過,當局擔心作出改動會影響其涵義。但須知中文同英文都係香港嘅法定語言,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我哋唔應該接受有啲法例只有英文睇得明,中文就好難明。
我希望當局正視有關問題,唔係要求一次過檢視、同更改所有法例嘅中文版,最重要係切實提升相關法律草擬人員及其他官員,對中文要有同樣嘅重視。本人謹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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