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公屋係珍貴、昂貴嘅公共資源同社會福利。依家每個公屋單位,平均建造費往往接近100萬元,有關數字仲未計算地價,以及房委會需要長期承擔嘅日常管理同維修保養費用。此外,截止今年3月底,輪候冊上仍有超過20萬宗申請等緊「上樓」。因此,不論係喺善用公共資源嘅角度,定係為咗維持公屋政策嘅公平性同可持續性,當局都有必加強打擊各類濫用公屋行為。

我多年來要求政府加緊處理濫用公屋問題,但當時社會同議會都比較民粹,有啲政黨同地區人士唔想得失現有嘅公屋租戶,擔心對參選會有所影響;加上部分官員對事件亦有所抗距,因而遲遲未有正視問題,令到濫用行為變得愈嚟愈嚴重同明顯;浪費咗不少公屋資源,減慢咗正常嘅公屋流轉,亦間接令到政府需要動用更多人力、物力、同土地,去興建更多公屋單位,滿足需求。

今屆政府相對處事積極,採取咗多項措施,依法加強打擊各類濫用公屋行為。包括加強向不同部門以至內地當局,核查公屋租戶嘅資產同收入情況,揪出隱瞞及欺詐個案;要求租戶限時申報資產及入息資料;着力收緊公屋富戶政策;以及喺今年1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等,希望能達致善用公屋嘅目標。

事實證明有關措施係有效嘅,短短一年多時間,已協助房委會收回約7千個公屋單位。若折算為建造費,已為納稅人慳番多達70億元。而且有關單位唔少都位處市區,特別受申請者歡迎。而頗為出人意表嘅係,有關措施獲得大部分香港市民,不論係排緊公屋,定係住緊公屋,或者並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嘅市民都支持,反映不少市民都對濫用公屋問題感到非常不滿。

今日恢復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目的係配合房委會進一步嘅打擊濫用措施,包括將部分嚴重濫用行為,例如有償咁分租單位,或者將公屋單位用作貿易或業務列為刑事罪行;仲有授權房屋署人員,要求涉嫌非法入住或喺單位內經營業務嘅人士提供身份資料;以及延長部分罪行嘅檢控時限,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等等,藉此增強相關部門嘅執法能力同法例嘅阻嚇力。

有關修例建議嘅大原則都係值得支持嘅,關鍵係條文及執行細節,尤其係有關禁止將公屋單位用於貿易或業務嘅規定。對於部分租戶將公屋單位變成診所、美容院、健身室、貨倉,以至係Party Room嚟牟利,大家都認同係屬於嚴重濫用行為,應當將其刑事化同加強打擊。

不過,如果只係將單位用作商業登記或通訊地址,或者間歇咁幫一兩位學生補下習,以至係租戶在家工作、搞下網上直播等等,性質上同當年好多基層家庭,一家大細喺單位內穿膠花、剪線頭等手作業幫補家計,其實冇乜分別。因此,唔少人士都認為有關行為不應被禁止,以免對公屋居民自力更生,為香港經濟作出貢獻造成障礙。

就此,政府喺法案委員會已作出澄清,無論喺法律條文上或具體執法上,上述行為都唔會被視作嚴重濫用。局長稍後將動議修正案,將相關條文嘅寫法與現行《稅務條例》睇齊,訂明租戶將單位用作「經營貿易或業務」,先至有機會違法。當局亦會喺有關罪行於明年3月正式實施前,做好相關嘅宣傳教育工作,避免公屋租戶誤墮法網或引起不必要嘅恐慌。

事實上,早前房委會提出收緊公屋富戶政策,亦有相關嘅討論。基層家庭因為入住咗公屋,租金開支大減,加上自己努力工作,升職加薪,創業致富,又或者因為子女讀書及事業有成,家庭收入及資產增加而成為富戶,正正係公屋政策所希望達到嘅目標,唔應該因而為公屋富戶貼上太多負面嘅標籤。

關鍵係要為已成功脫貧,不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嘅租戶,提供其他合適、合理嘅住屋選擇。例如係提供足夠嘅資助出售房屋供應,鼓勵佢哋自置物業,盡早交還公屋單位予有需要嘅市民入住。好高興政府聽咗意見,承諾檢討公營房屋中用作出租同出售嘅單位比例,適時、適度咁增加居屋等出售單位嘅供應。

此外,雖然近年私樓樓價有所下調,但住宅租金卻未有睇到明顯回落,令到唔少不合資格申請公屋,但又未夠能力置業嘅市民叫苦連天。隨着公屋輪候時間有序回落,十年長遠房屋策略供應目標可望超標完成,我希望政府會再適時考慮我之前提出嘅另一項建議,推出新一類租金水平較高,但入息及資產上限亦較為寬鬆嘅出租公營房屋,專畀呢類「唔上唔落」嘅中等收入家庭,喺指定年期內租住,以減輕佢哋租金負擔,令佢哋有空間儲錢買樓,進修增值,促進佢哋向上流動。

最後,正如我喺早前審議其他政策同法案時指出,對於打擊各類型嘅濫用公屋行為,專業嘅物業管理公司同物管從業員可以扮演更大嘅角色。我促請當局加強對物管業界嘅諮詢、指引同培訓,提供更多支援及誘因,鼓勵佢哋協助落實各項政策,齊心做出市民希望見到嘅成果。

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三讀同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