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以下我會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嘅修正案發言。
2016年嘅人大釋法規定:「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特區政府根據相關規定,透過今次草案修改《立法會條例》同《區議會條例》,授權律政司司長對不符合宣誓要求、或已被依法認定有違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規定嘅人士提訴,取消佢哋嘅議員資格。有關法律程序展開後,相關議員隨即會被停職,包括不得出席各類立法會或區議會會議,不得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舉辦活動等。
不過,對於被停職議員能否繼續支取相關嘅薪津,原草案就未有明文規定。政府解釋,相關薪津安排有不同嘅法例同機制處理,其中立法會議員嘅薪津係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區議員嘅薪津就由民政事務局同民政事務總署處理,應尊重相關制度,冇需要喺呢條草案訂明。
喺草案審議期間,我同多位議員都對有關做法表示不滿。某人已因違反宣誓規定或擁護效忠要求而停職,點可以畀佢哋繼續支取薪津、白(逗)人工、浪費納稅人嘅血汗錢呢?當然,喺經過法庭聆訊之後,有關人士最後可能獲准復職,呢個情況可透過補發番停職期間應付嘅薪津嚟處理,但先畀咗錢,甚至畀佢哋預支巨額款項,然後先諗辦法追番,事實證明係相當費時同失效嘅。
最近幾年我喺預算案特別財委會,都有詢問行管會向因2016年宣誓風波而被DQ嘅議員嘅追討薪津進度,答覆實在令納稅人相當肉痛。梁頌恆同梁國雄兩位前議員拖欠立法會嘅360多萬元薪津,至今一毫子都未還過。當中梁頌恆因為已被頒令破產及「逃亡」美國,有關欠款被迫要撇帳。雪上加霜嘅係,立法會為有關追薪行動,前後用咗接近140萬元法律開支,呢啲全部都係公帑嚟嘅!
因應議員意見,局長提出修訂,訂明議員喺停職期間「不得享受相應待遇」,更全面咁落實人大釋法嘅要求。對於政府採納議員意見,從善如流,作出修訂,我係深表歡迎,但具體如何落實執行相關停薪嘅規定,仍然有待行管會同民政局去跟進。
我希望佢哋可盡快完成相關工作,因為草案一經通過實施,政府就會安排現屆全體區議員進行宣誓,律政司司長亦應當盡快對嗰啲明顯違背擁護及效忠規定嘅區議員採取法律行動,相關停職及停薪機制可能好快就用得著。
因應今次修例,我亦希望立法會行管會會從速檢視相關薪津發放機制,尤其係候任議員喺完成宣誓就職程序之前,可以預支嘅工作津貼金額,避免將來可能要花大量公帑打官司追討。主席,本人僅此陳詞,支持各項修正案及草案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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