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2有關自動駕駛的4項附屬法例的察悉議案

主席,今日嘅察悉議案,係我向內會主席提出要討論嘅。原因並唔係我對呢4條有關引入自動駕駛設備、尤其係自動泊車系統嘅附屬法例有意見,相反,我係全力支持今次修例工作,並且希望政府做快啲,做多啲。

香港地少人多,車多路窄,泊車位少,駕駛人士唔單止搵位難、泊位難,往往仲會遇到泊好位後落車難、攞車難嘅情況。因為有啲停車場嘅泊位真係設計得非常細同好窄,經常都會泊到車貼車,或者車貼牆。駕駛人士泊好架車,但落車先發現唔夠位開門,幾經辛苦先至勉強出到嚟。對於一啲行動不便嘅長者,甚至高大啲嘅駕駛人士就更困難,一個唔小心仲會撞到、損毀旁邊嘅車輛。

早喺2021年,我已親自拍片講述有關問題,要求政府盡快引入當時已相當成熟嘅各類自動泊車科技,一等就等咗4年,到依家先至逐步落實,而且規定司機唔可以行開,只能喺目視範圍之內使用。我覺得真係做得太慢同太少,同政府聲言要將香港建設成智慧城市嘅目標差距太大。

除咗自動泊車同自動駕駛技術,上個禮拜財委會啱啱討論完嘅智慧交通燈系統,仲有電子交通執法、智慧錶咪、不同類型嘅新能源智慧交通工具等,特區政府推動慢如牛步,令到我同好多議員、駕駛人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感到好失望,呢個正係我要求進行今次辯論嘅主要原因。

運輸署對於創新科技同產品審批緩慢,關卡重重,往往都係以安全做理由,要求業界同相關申請人不停做測試,不斷交文件,幾乎要攞晒世界各地嘅安全認證,先至可以喺香港落地試行。但其實相關科技同產品,可能喺內地或外國早已應用多年,安全表現良好。

然而,對於另一個行車安全問題,署方卻係視而不見,得過且過。喺小組委員會審議期間,我發現原來現行法例對車輛車頭大燈嘅亮度規定,係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嘅。相信唔少駕駛人士都試過,喺馬路遇見迎頭車輛嘅大燈光度過強,可能會影視線同產生危險。我同多位議員都關注有關問題,要求當局解釋同處理,但政府嘅答覆完全係答非所問、敷衍了事嘅,令我相當不滿。

主席,我希望運輸署、運流局,仲有整個特區政府,喺研發及引入各類創新科技同產品方面,要切實咁提速提效,唔能夠再只做「監管者」,而忘記咗擔當「促進者」、「促成者」嘅角色同責任。主席,本人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