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以下我會就幾項草案新訂嘅選舉安排,講講我嘅睇法。為咗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草案根據人大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同裁定特首選舉、選委會選舉同立法會選舉嘅參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同效忠香港特區等要求。而資審會嘅決定係不受法律挑戰,避免選舉進程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拖延。
草案原建議資審會成員全部由主要官員出任,因應議員意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將動議修正案,規定特首須同時委任最少1名、最多3名外界人士進入資審會,港府亦須就資審會嘅組成向中央政府備案,呢啲都係從善如流,進一步完善制度嘅做法。我希望政府日後會研究,係咪應將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嘅愛國愛港審查,亦由現時嘅選舉主任轉交畀資審會負責。
此外,根據現行法例同原草案,如果立法會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嘅候選人,喺提名期結束後被取消參選資格,有關選舉就要即時終止及重新接受提名。我同多位議員都指出,有關規定畀人有機會透過「博DQ」嚟干擾選舉進行,造成混亂同浪費公帑,甚至阻延新一屆立法會嘅產生。
政府最後採納意見,提出修訂,即使選舉中途有候選人去世或被DQ,選舉將會繼續進行。我係支持有關修正案,並希望當局進一步交代,如果因候選人去世或被DQ,餘下嘅合資格候選人數目等同或少於議席數目,選舉主任係咪可以宣告有關候選人自動當選,毋須進行投票呢?
另外係有關租借處所作為投票站同點票站嘅問題。雖然香港現已黑暴消退,社會恢復穩定,但據聞有啲辦學團體同非政府機構,因為唔滿意新嘅選舉制度,揚言唔會借出設施作為票站。針對有關問題,原草案授權總選舉主任,可指明任何受政府資助嘅學校或機構,借出旗下處所作為票站,如果對方拒絕借出場地,政府可向對方徵收1萬元罰款。
我同唔少議員都指出,有關罰款會否太少,欠缺阻嚇力。政府依家提出修訂,將罰款額提高至5萬元,我認為都係唔夠,點解唔可以強制徵用呢?點解宗教活動處所可獲豁免借場呢?
嚟緊9月嘅選委會選舉,如果有機構無理拒絕借出場地作為票站,令選民未能喺最方便嘅地方,快捷、舒適咁投票,當局就要考慮需否再次修例,加重罰則,甚或授權政府可強制徵用票站,確保12月嘅立法會選舉可順利舉行。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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