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問題困擾香港,部分人士歸究因香港可供發展土地不足夠,故要填海造地,從而解決居住問題;實情是香港未被納入可供發展的土地不少,住宅用地佔全港土地約百分之七,不少土地規劃作農地、工業用途,故改劃土地用途及發展密度作住宅或其他用途均可增加供應,亦能令土地增值。
根據現行《城市規劃條例》(簡稱條例),大部分香港土地均在其位處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簡稱大綱圖)訂明用途或發展的各項規定,大綱圖《註釋》部分會列明各土地用途地帶內經常准許的用途或發展(第一欄用途),以及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方可進行的用途或發展(第二欄用途)。
如發展屬第二欄用途,任何人士均可根據條例第16條提出規劃許可申請,但申請人需提供發展資料外,若非「現行土地擁有人」(簡稱擁有人)需在提交申請前取得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擁有人的通知書作證明。
城規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進行審核,期間會有為期三個星期供公眾查閱及提出意見,城規會舉行會議審核申請,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申請人如對決定不滿,可在接獲通知後要求覆核。
如發展用途不屬大綱圖第一欄和第二欄的用途,申請人可根據條例第12A條提出修訂大綱圖申請,但處理有關申請所需時間較長,城規會收到申請三個月內考慮有關申請,申請人同樣要取得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書,期間會容許為期三周的公眾查閱申請項目的資料及提出意見,申請人可出席城規會會議聆聽及陳詞,當取得城規會接納有關申請後,會根據條例的條文納入草圖並予以展示。
屆時,展示為期兩個月,以供公眾提出申述;之後又會公布收到的申述,為期三個星期以供公眾再提出意見;城規會會就有關申述及意見進行會議聆聽,並可就建議作出修訂公布,假若有人在這段期間內提出申述,需再進行聆訊,直至城規會可按建議修訂草圖,圖則展示期屆滿後九個月內,交由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準。
整個程序所需時間漫長,不單發展商、政府如要申請改劃用途同樣要花長時間才能改劃土地用途,故市場時有要求提出「完善」城規程序,令審批時間得以壓縮,如只可由擁有人或取得其同意人士等提出,以及建議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反對意見的處理程序,例如訂明政府對反對意見作出回應的次數上限,避免不斷重複,從而加快城規會的決定。
要解決香港可供發展土地不足,有效增加住宅供應等,優化現有一些與發展相關的法規、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浪費資源,加快發展周期,回應社會需求,有效率地改善生活環境,應當大力推動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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