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以下我會就政府嘅另一批修正案發言,主要針對多類職安健罪行嘅罰則,作出進一步嘅調整。
政府喺草擬條例草案嘅時候,好概括性同機械性咁,將數以百計嘅職安健罪行,簡單分類為好嚴重、嚴重同冇咁嚴重等幾種,然後對相關罰則進行加減。對於好嚴重嘅罪行,一般最高罰則係15萬至20萬、嚴重嘅就罰5萬至10萬、冇咁嚴重嘅就罰1萬至2.5萬元,冇認真咁研究過有關罪行多年來實際發生嘅情況、違法嘅頻率、社會嘅關注、以及部分罪行是否已經過時等等,相關罰則因而出現咗一啲奇怪嘅情況。
例如僱主冇喺工作場所提供足夠嘅照明,原本係最高可罰5萬元,政府最初建議調低至2.5萬元,但係我哋好多同事都唔同意,因為如果係照明度不足,連睇嘢都睇唔清楚,發生意外嘅機會就大大提高,所以政府最終決定維持番原來嘅5萬元罰則。
又例如僱主冇提供足夠嘅飲用水,政府覺得係好嚴重,由最高可罰1萬,大幅提高至10萬。但其實除咗荒山野嶺等好特別嘅場地,一般都唔難買到飲用水,罰10萬似乎係不成比例,政府最終決定改為5萬。
對於最近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喺去年奪去多條人命嘅吊重機、起重機、同吊船相關意外,政府唔知點解建議將有關罪行罰則,由原來嘅最高判罰20萬元,改為10萬。多位議員都認為係欠缺理據,依家修正維持番20萬。
此外,對於相同嘅罪行,如果係僱主干犯,罰則一般都係重啲,如果係僱員干犯,罰則就輕啲,一般而言係合理嘅。但對於僱員作出虛假陳述,好可能係呃埋個僱主,例如明明有啲機械冇做好安全檢查,就虛報話已經做咗,有關行為同僱主作出虛假陳述係同樣咁危險,同樣咁嚴重嘅。但政府卻因為干犯者係僱員,就因循咁建議調低罰則,議員同事係難以認同。最後政府亦聽咗意見,維持有關罪行嘅最高罰款,同樣為最嚴重嘅20萬元。
主席,我係非常欣賞局方今次有錯則改,唔會死不認錯嘅態度。希望政府能夠從中汲取經驗,將來唔好重複犯錯,尤其係涉及人命、安全同刑事罪行,絕對不能因循、求其咁處理。
最後,法案委員會喺審議條例草案期間,發現現行嘅職安健法例,存在唔少已過時嘅字眼同條文。例如有關急救箱物料嘅《英國副藥典》,政府現已改稱為《藥學藥典》。我之前亦都發現,原來現行法例有授權署方制訂規則,禁止婦女從事某啲行業同工種,喺依家強調男女平等、婦女撐起半天嘅現今社會,有關條文明顯已不合時宜,甚至有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對於上述過時條文,政府未有喺今次修例一併作出修訂,話會喺適當時候再檢討,我希望當局唔係講下就算數,會切實跟進。本人謹此陳詞,支持政府嘅各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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